浅谈深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四点举措

时间:2023-05-24 16:32:45来源:作者:

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其中罚金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范围限于现金,执行方式包括指定期限内分期或一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罚金减免等;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的范围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并且必须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私人所有财产,一般应当立即执行;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一切财物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刑事案件罚金因为没有相对直接的受害人,不少罪犯在判决后会采取隐瞒财产、转移资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而缺少直接受害人的监督,财产刑执行效果欠佳,普遍存在执行率偏低、财产刑“空判”、执行方式被动等问题,大量的财产刑未得到实际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8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切实维护财产刑执行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入手,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一、对内注重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案管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合作,对近些年来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进行审核分析,从中排查筛选出涉及财产刑的案件,了解具体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外加强与同级法院刑事审判、立案、执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梳理罚金刑执行情况,并录入信息库, 同时,该院确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涉毒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三类监督重点,着重解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财产刑的问题。

二、加强与法院、社区矫正部门、基层单位直接联系,定期与法院召开碰头会,通报一段时期财产刑执行工作情况,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件移送备案机制,并就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关系进行重点把握,将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确有悔罪表现”的一项重要证据予以确认,对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给予减刑、假释;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依具体情况建议在裁定时适当下调减刑幅度或不予减刑、假释。同时,对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与当地基层单位、社区矫正机构加强联系,在基层单位摸清其财产刑执行能力的基础上,通过社区矫正机构法制教育、矫正监督谈话等形式,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内容之一,督促其尽早完成财产刑的执行。

三、实现财产刑执行信息的共享。一方面由顶层沟通、设计,实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利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半工作在监管场所的天然优势,在服刑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及时采集服刑人员个人和家庭财产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逐步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检察机关借此可以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执行、变更及款物上缴国库等信息,了解财产刑执行前或者交付执行后服刑人员是否履行,审判部门是否按时效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是否立案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是否及时跟踪执行等情况,从而提高监督的效率。

四、应注重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日常法治宣传活动中加入财产刑执行的相关知识,解释财产刑执行与否与能否获得减刑假释等法律奖励存在直接关联,引导群众对于财产刑执行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增强群众监督意识,鼓励群众对于身边的服刑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情况进行举报。同时联合监管部门、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从认罪服判和敬畏法律的角度增强其自觉履行和真诚悔改意识,教育、引导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


作者:刘凯(丹凤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