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研究

时间:2023-02-27 15:43:52来源: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作者:张怡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技术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既能提高发现问题、监督违法的水平,又能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水平。因此,基层院要尽快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健全机制、开拓案源,积极探索检察技术的新途径、新领域,以检察技术现代化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

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现状

检察技术工作负责办理法医、文件、痕迹、司法会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和技术协助等案件,为执法办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对于基层院来说,检察技术日常工作主要以信息工作、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视频会议室网络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为主,检察技术对业务部门开展执法办案的辅助作用发挥还不明显。在“两反”职能转隶之前,基层院技术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开展刑事司法鉴定和职务犯罪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新时代检察工作迎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新格局,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随之逐渐发展,在刑事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为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提供技术协助、向上一级院技术部门报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都凸显了检察技术在执法办案中不可替代的支持作用。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的新要求,但是检察技术工作仍存在技术案件类别少、案件办理数量质量不高等问题,难以真正做到为检察业务工作赋能。

二、制约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发展的因素

(一)技术部门技术水平不高,难以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

一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力量薄弱。基层院由于没有设置技术部门,技术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基本配备有一至两名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但技术人员大多一兼多职,在受理技术支持时就会出现“案多人少”的矛盾,例如受案量较大的同步录音录像往往是办案人员自行录制,再交由技术人员在办案系统中录入。二是技术人员缺乏专业技术素能。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但基层院技术人员大多都不具备鉴定人资格,对于需要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案件,基层院业务部门直接移送具备鉴定资格的市级院技术部门办理。同时,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少,获取专业技术知识的渠道不畅通,技术办案质效很难得到提升。

(二)业务部门对检察技术业务认识不全面,委托技术支持的意识不强

一是办案人员对检察技术工作认识不到位。办案人员对检察技术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息化工作层面,在遇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出现故障时才会寻求技术帮助。业务部门不清楚检察技术支持的案件类别,也不清楚技术部门能提供哪些技术支持和服务。二是办案人员委托技术支持的意识不强。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不委托检察技术支持、依靠传统的方法以及自己的能力也可以正常办案,委托技术支持在办案系统的流程过于繁琐;有的办案人员还认为,对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而言,技术鉴定的结果基本不会有改变。所以,办案人员委托技术支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业务部门普遍存在“委不委托也无所谓”的错误心态。

(三)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难以发挥工作合力

一是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缺乏技术交流互动。技术部门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只是单纯“等案上门”,没有深入业务部门了解技术需求,检察技术工作宣传力度小、案源少。同时,业务部门缺乏技术方面的交流,运用科技手段办案能力不强。二是工作机制建立不完善。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仅在于口头交流,业务部门只是按照技术部门的要求委托某几类技术支持。由于技术案件的委托及办理缺乏硬性规定,加上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不到位,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前进步伐不一致。

三、建立健全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技术赋能检察业务提质增效

(一)建立内部联络机制

加强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点对点、常态化内部联络机制。各业务条线要确立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技术工作的沟通联系,通过联络员制度形成“互通信息、宣传技术、及时沟通、迅速支持”的协作格局。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交流会,分析研判检察技术工作协助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执法办案中如何全面有效发挥检察技术力量和优势。

(二)建立技术咨询机制

技术咨询是指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专业技术问题,向技术部门提出咨询,技术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科技时代高科技、智能化犯罪不断涌现,采用以往的办案手段很难及时有效地办案。要探索建立技术咨询机制,遇到技术难题时,向技术部门咨询解决方法和途径,或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让检察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全面把握整个案情,科学运用技术对有效证据进行搜集,从而避免遗漏掉重要的技术信息。

(三)建立技术协助机制

技术协助主要适用于受侦查部门受托,技术人员参与办案、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要建立技术协助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跟上时代发展。目前,公益诉讼因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具有专业性较强的显著特点,需要更加专业的技术协助,通过配备先进视听技术设备、快速检测技术装备、借力第三方鉴定机构等,有效解决公益诉讼线索初筛和调查取证等技术难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协助业务部门开展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以及对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断提高办案提讯的公信度和透明度。

(四)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举措。基层院要建立形成“领导重视、技术部门牵头、业务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技术部门要及时对接案管部门,掌握需要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案件,坚持“应移尽移”原则,督促业务部门向有鉴定资格的市级院移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案件,技术部门加强与上级技术部门的衔接工作,尽快将鉴定意见反馈业务部门,从而科学、快速、准确地运用技术证据查处犯罪。

总之,通过建立内部联络机制、技术协助机制、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和技术咨询机制,不断完善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水平和能力,是当前基层院检察工作面临的共同任务。在现代科技和电子数据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实现基层院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目标,建立健全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势在必行。


编辑:樊婧

责编: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