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堵门”涉嫌犯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3-12-19 14:37:51 阅读量:

 

“对方一直不出面,这问题咋解决啊?”

“走!把他门堵了,我不信他不出来!”

法官:“注意,用堵门来尝试解决问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本是一桩普通的经济纠纷,但由于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当事人最终坐上了被告席。

近日,西安长安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案件,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详情:

袁某、高某与西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23年4月初,被告人袁某、高某商议通过封堵该公司大门的方式,迫使公司管理人员尽快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4月7日至11日间,被告人袁某指使被告人李某、张某、崔某等人驾驶车辆到该公司东门口,将车辆停在门口,拦截向该公司倾倒建筑垃圾的拉土车进出,被告人高某、袁某一直用微信联系了解现场动态。每次西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封堵,该公司员工均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多次至现场劝阻,但被告人张某、崔某等人拒不挪车,直至确认该公司当晚无法经营后才驾车离开。致使该公司及相关业务公司无法正常运营。4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李某、张某、崔某在封堵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29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高某、李某、崔某、张某因与某环保科技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借故生非,经公安机关处理,仍多次封堵该公司大门,拦截进出公司的工作车辆,严重影响该公司及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判决被告人袁某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

法官提醒: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打击涉企违法犯罪,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稳经济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企业滋事扰序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在处理双方经济纠纷的过程中,其不当的处理方式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且经公安机关多次劝阻仍不予理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该案的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涉企寻衅滋事犯罪,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保障。法官再次提醒,在处理纠纷时切勿冲动行事,一定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供稿:西安长安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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