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 | 司法护航企业发展 擦亮“老字号”金字招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17 10:59:51 阅读量:

中华老字号品牌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老字号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金字招牌”,其蕴含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及日积月累的商业信誉。同时,老字号也具有商标权、商号权等并存的复杂性,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老字号的商标侵权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上海某眼镜公司成立于1984年,其使用“东某”字号的历史可追溯到1928年,并于1993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原告拥有第21XXXX10号注册商标。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西安某眼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多处使用了第21XXXX10号标识,且其某新媒体平台账号中发布的所有视频均含有第21XXXX10号标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被告使用含有“东某”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后原告诉至雁塔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店铺门头、内部装饰中使用了“东某”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告辩称其构成在先合理使用,但被告登记并使用第21XXXX10号商标标识虽早于原告的申请注册时间,但晚于原告的使用时间。且被告使用第21XXXX10号标识源于国营“东某商店”,前后使用主体不一致。故被告不构成在先合理使用。

因被告已变更门店相关标识、更改企业名称、下架新媒体平台账号中的侵权标识,故雁塔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拥有的“东某”标识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字号。

被告辩称其构成在先合理使用,但构成在先使用需满足“双在先”条件,被告的使用时间虽早于原告的申请注册时间,但晚于原告的使用时间,因此不构成在先合理使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线下店铺内、线上宣传平台上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该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保护了特定商业主体的经济利益,更守护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及品牌经济的长远发展。

老字号不仅是企业的金字招牌,更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下一步,雁塔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传统老字号的保护,护航老字号企业稳健远行。


作者:李多萌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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