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13 19:17:39 阅读量:

基本案情

王某在外出乘坐车辆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致王某在车上摔倒受伤。入院治疗后,王某以合同纠纷将车辆运营公司、车辆保险公司均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大荔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王某属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车乘坐被告某公司运营的车辆,双方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王某作为老龄乘客,从前门上车,被告某公司驾驶员立即关门驾驶车辆致原告摔倒,驾驶员对老龄乘客应负有一定的关注和提醒义务,驾驶员的不当操作是造成王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原告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某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承运期间致原告受伤,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某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判令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而被告某公司在原告乘坐车辆时因未能保障其人身安全,致使原告造成十级伤残,显属违约,因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法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二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纠纷,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原告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适用时要注意三点:

一、适用于侵害人格权,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或是人格尊严等。

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明显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如造成伤残、严重心理创伤等。

三、侵权与违约竞合选择,如案例中既构成客运合同的违约,也侵害了乘客的健康权,原告必须明确择其一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供稿| 大荔法院

作者| 霍晴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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