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两起案例入选陕西省高院10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01 07:37:00 阅读量:

4月29日,在“加强权益保障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新闻发布会上,陕西省高院发布了10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西安莲湖法院两起案例入选。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导致学历工资条款无效,应返还已领取的学历工资——某家居公司诉杨某返还学历工资案

【案情摘要】

2018年1月,杨某在入职某家居公司时提交了某高校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双方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在该公司物业管理岗位担任副经理职务。2018年4月起,某家居公司出具《工资调整通知单》,载明每月向杨某发放的工资中增加学历工资500元。2021年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也约定工资构成中包括学历工资500元。某家居公司自2018年4月起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均包括学历工资500元,直到2023年3月杨某离职。后某家居公司核实,杨某持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为假证。某家居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返还学历工资未获支持,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受教育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杨某入职时向某家居公司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造成某家居公司在受欺诈的情形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每月向杨某发放学历工资,且杨某认可其提供的学历不真实。故双方关于支付学历工资的合同条款因一方欺诈而无效,杨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收取的学历工资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受教育、工作简历等情况,以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向用人单位返还已领取的学历工资。这也是禁止违背诚信者在民事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

 

用人单位以员工多次代打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赔偿金——吴某诉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案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商贸公司的监控技术人员,某商贸公司在吴某入职时向其书面告知《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系统篡改信息代打卡。入职后,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岗位权限违规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43次。后某商贸公司发现吴某篡改信息并多次代打卡,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吴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某商贸公司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已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吴某入职时向其告知,且吴某也表示知晓该制度,《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对吴某具有约束力。吴某明知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系统篡改信息代打卡属于违规行为,仍多次实施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商贸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内容。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多次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扰乱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实践中,应支持企业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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