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败俱伤”到“利益共赢”| 蓝田法院:一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4-30 10:36:03 阅读量:

在乡村振兴的广阔图景里,土地承载着村民的期盼和企业的发展愿景。然而,当一纸为期3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柿子树“水土不服”陷入僵局,一场关乎利益与契约的“拉锯战”悄然上演……

“30年之约”遇冷:柿子树没活,矛盾却“疯长”

2020年9月,某醋业公司为拓展原料种植基地,降低经营成本,遂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为期3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某村经济合作社从村民处流转取得60余亩土地,再将该土地流转给某醋业公司用于种植酿醋的柿子树。一年后,因土壤不适等因素影响,柿子树成活率低,醋业公司调整经营策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停止支付租金并单方面发出解约通知,而该村经济合作社以维护村民利益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争执近两年无果,矛盾愈演愈烈。

2024年6月,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醋业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1万余元及违约金35万余元;醋业公司则反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

“花式调解”齐上阵:化解矛盾的N种尝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郭训兵高度重视,充分考虑到案件涉及村民集体利益,在首次庭审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实地了解土地现状,发现醋业公司所种植的柿子树成活率低,且部分案涉土地已被一些村民种植小麦等农作物。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郭法官认为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村民代表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村民诉求,细致分析利弊,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随后,郭法官又积极寻求镇政府的支持与协助,联合镇政府搭建协商平台,但遗憾的是,因双方诉求差距过大,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法槌定音”:公正判决画上圆满句点

 

案件虽多次调解无果,但郭法官对案件事实已全面了解,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审理。

郭法官考虑到,因案涉土地不适宜种植柿子树,醋业公司改变经营策略,要求解除合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其拒绝支付土地流转费,构成违约。然而如果继续履约,其将承担更高数额的土地流转费及种植损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久而久之,企业将陷入经营危机。同时,村经济合作社不但不能获得稳定收益,土地也会继续荒废,最后形成“两败”局面。鉴于现实情况,郭法官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合同僵局”,如果强制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双方带来不小的损失,因此必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打破“合同僵局”。

此外,醋业公司因客观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非恶意违约,在认定违约责任时,应结合法律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对过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合理调减,既维护契约精神,又避免过度加重企业负担,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综合上述事实,蓝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结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醋业公司限期返还村经济合作社案涉土地,并支付土地流转费、土地复耕费及违约金共计10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刚性的规则,更需要柔性的智慧。本案中,面对企业陷入履约困境,蓝田法院结合合同目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及时确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理分配责任,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加重企业负担,以司法温度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判决某醋业公司返还土地、支付土地流转费及复耕费,保障了村民的集体土地权益,确保土地资源得以重新利用,让“良田”回归“粮田”。体现了司法在维护集体利益、企业利益时的双向考量。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地区经济发展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提升地方综合竞争力的动力源泉。今后,蓝田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以“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要求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既守护乡村发展的“土地密码”,也为企业安心经营保驾护航,以司法权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让法治成为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作者:郭训兵 朱骏珂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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