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24-05-07 18:36: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亚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武装力量,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着坚强的警务保障,但同时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笔者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践,谈谈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机构设置的问题

在检察机关体制改革中,规定基层检察院总体专项编制人数少的检察院不单独设立司法警察大队,而是将司法警察部门挂靠在其他内部机构之下,这样就将司法警察机构设置弱化了,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武装职能作用,消弱了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威严性和震慑力。

(二)人员编制短缺的问题

2018年检察机关将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业务、人员和编制一同转隶至纪检监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政法专项编制减少了,而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为整体政法专项编制的8%至12%比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相应也减少了,同时现有司法警察人员存在着年龄结构偏大,有些同志即将面临退休的情况,另外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聘任制司法警察招录工作还没有实施,目前,司法警察队伍面临年龄大、年青人少、人员缺乏的困境。

(三)司法警察工作轮岗交流难的问题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化统一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办案部门司法警察不能轮岗交流,司法警察干部一般不能与政治部、办公室等行政部门之间实行领导岗位任职交流,在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岗位最高职务就是司法警察大队长、教导员,就再难有职业晋升的空间。司法警察与检察机关之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任职交流也很少,这种职业晋升的现状制约着司法警察个人的成长以及新人的招录入警工作。

(四)工作待遇的问题

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聘任制书记员、司法警察,但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聘任制书记员均享受检察人员每月绩效工资待遇,唯有司法警察不参与,司法警察没有相应的检察绩效奖励工资机制,不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基层县区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由于人员编制少,在警长职务晋升中设置了四级高级警长职务数量限制,造成司法警察警长职务很难晋升为四级高级警长。

(五)队伍执法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普遍存在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新人不能及时补充的问题,虽然,基层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努力提升司法警察履职能力,但由于队伍规模小、年龄结构偏大的实际原因,仍然存在着司法警察队伍整体体能素质、专业技能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

(六)要求司法警察全方面履职的实际需要问题

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不断发展,目前,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中,司法警察不但要保证检察机关工作秩序安全,更主要的任务是履行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执行传唤和拘传、保护出庭法庭和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与安全、维护办案工作区秩序与安全、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协助补充侦查、协助远程提讯和维护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宣告秩序与安全、协助巡回检察、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任务,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要求司法警察全方面参与的形势下,检察机关需要司法警察队伍的规模化、专业化、管理现代化水平更高,而现有队伍及管理水平还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执法力量,对于增强检察工作的威慑力、提高法律监督的刚性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2018年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业务转隶至纪检监察部门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方向发生转变,由于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检察体制改革内部机构设置规划中,人员编制少的基层检察院不再单独设立司法警察大队机构,司法警察大队与其他综合部门合并,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停滞不前。随着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检察听证等新型检察业务的开展,目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着履职范围不断扩大、警力却不足的现状。

(二)司法警察待遇水平不高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检察机关安全,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属于辅助作用,员额检察官、检察助理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主体,司法警察在检察人员的提拔和任职交流工作中职位和机遇很少,又不享受绩效工作待遇,造成检察院许多公务员身份的干警不愿意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待遇不高的现实限制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

(三)司法警察工作缺乏主动性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对工作的要求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抱有“等、看、靠”的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辅助性工作,创不出什么亮点和品牌,工作按部就班就行了,往往是自己不创新,而是等其他检察院创出工作经验后再学习利用,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始终没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设置的规格

基层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一支军事化、规模化、专业化、有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执法工作的坚强有力后盾,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司法警察队伍不但不能削减,还应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设置的规格。建议参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机构设置规格,将县区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全部单独设置,规格应高于其它相应的工作部门,并且大队长和教导员对应的警长职务晋升不再受四级高级警长的名额限制,无条件可以正常晋升为高级警长职务,从机构规格和职称上真正提高司法警察机构的职级规格,在检察机关内提升司法警察的职业地位。同时,增加司法警察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保证基层县区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规模化建设。

(二)实行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招录工作

建议将司法警察人员缺编的招录工作纳入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统一招录人员计划之中,招录的专业范围要设定为警校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方向,从中招录优秀警校毕业生、军事素质过硬的年轻军转干部充实到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建议上级检察院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根据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实际需要,由上级检察院统一为各基层检察院招录一定数量的聘用制司法警察,保证聘用制辅警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以缓解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的问题,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三)加强司法警察任职交流工作

参考政府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大学院校之间人员任职交流工作的政策,建议将司法警察任职交流工作纳入检察人员岗位任职交流工作计划中,不但在基层检察院内部司法警察可以与行政部门之间开展任职交流工作,也可以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同级县区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实行任职交流,甚至可以与县区各公、检、法、司部门之间进行定期任职交流,通过任职交流提升司法警察职业成长的空间,既利于发现人才和培养干部,又推动了各政法部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最终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的吸引力。

(四)提升司法警察职业待遇

为了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建议司法警察享受同等的检察人员每月绩效工资待遇,这样有利于对司法警察个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可以极大的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吸纳更多高素质年轻干部充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推动司法警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培训和考核

在加强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的基础上,要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为依据,重点加强警务基础理论、警务基本体能、警务基本技能、警务专业技能方面的训练和考核,每季度的常态化训练不少于3天,通过训练和考核真正提高司法警察队伍整体执法专业化的能力。另外,持续推进科技强警,着重培训司法警察在大数据时代对人工智能科技成果和先进设备的运用能力,协助开展远程提讯警务保障、办案工作区一体化建设、机关安保智能化管理等工作,以适应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检察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服务。

(六)创新工作机制,主动与检察业务工作相融合

积极创新司法警察工作机制,实行“支部直管、大队派驻”工作模式,对于有经常性用警需求的业务部门,或者某个专案办理需要用警的情况,司法警察大队可以派警令的形式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到业务部门办案活动中保障办案,派驻的司法警察日常管理和培训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办案管理和使用由办案组织负责,确保“管”“用”有机衔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力统一由省级、市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总队和支队直接管理和调配,建立完善全省、全市检察机关一体化统筹使用警力机制,解决警力配置不平衡的问题。不断提升司法警察主动履职意识,全面融入检察办案中心工作,将司法警察工作由“被动”应对向“主动”与检察业务融合转变,加强与检察业务部门的衔接沟通,全方面服务检察业务工作。


来源: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亚军

编辑:刘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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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