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调研】董煜鹏: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9-07-01 23:58:35 阅读量: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董煜鹏

 

    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以下简称检察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开展检察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践行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检察司法救助工作,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大,群众对检察司法救助知晓率不高。2014326,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救助统一为司法救助,至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正式确立;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印发相关文件,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基层检察机关虽然也进行了相关宣传,但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方式不新颖、宣传对象不精准等原因,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知晓率不高,很多案件当事人只知道法院有诉讼费减免、申请律师援助、执行救助等措施,而知道检察司法救助的群众不多,影响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2、存在认识误区,开展检察司法救助主动性不强。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对司法救助工作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是:基层院控申部门对检察救助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是主业,倾注的精力较多;开展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是副业,思想不够重视。有的业务部门认为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是硬任务,办理司法救助是软指标,没有树立检察工作一盘棋思想,工作中缺乏案件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的良性机制,不利于做好检察司法救助工作。

3、救助信息不畅,给检察司法救助带来一定影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政法各单位在办案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被救助对象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同时该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在工作中遇到个别案件当事人,出于一己私心,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接受过其他办案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情况,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检察机关受理审查救助申请是否真实,就得走访有关办案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不仅费力耗时,而且增加工作成本。相反,如果政法各单位之间实现司法救助案件信息网络畅通,互动共享,既能实现司法救助案件快捷审查受理,防止重复救助,也能节约有效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司法高效便民。

4、审批程序繁琐,影响检察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实效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达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从该条款内容看,救助资金审查程序简单明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非常繁琐。以县级检察院救助资金核拨为例,救助资金的核拨程序是:救助资金一般先由本院检察长审核后,报县级党委政法委审批,政法委审核批准后将有关文件返回报批的检察院,再由检察院计财部门向上级(市级或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救助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后,由计财部门会同控申部门发放。在实际申报和审批中,由于对政法委和相关财政部门的审批、拨付救助资金的期限等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审批时间过长,救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救助工作拖延滞后,司法救助效果打折扣,甚至有可能引发涉检信访,影响社会稳定。

5、法律法规缺失,给检察司法救助规范有序开展带来不便。目前开展检察司法救助工作,主要依据是2014年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相关意见和暂行规定等,上述都属于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没有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制作司法救助法律文书、开展释法说理时存在尴尬和困境,影响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

二、做好新时代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的对策

1、强化司法救助宣传,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知晓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公民信仰法律的前提是知法。因此,做好新时代检察司法救助工作,必须全面持久开展司法救助宣传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途径,采用接待来访群众、法律咨询、送法下乡、平安创建、检察两微一端、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政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体验检察服务等方式,大力宣传司法救助有关知识。同时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应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有关内容,向当事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权利告知书》,使其充分知悉检察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做好司法救助工作,解决被救助对象的急迫生活困难,帮其走出困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树立服务群众意识,积极规范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检察机关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审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刻认识到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司法职责;认识到在现阶段扎实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符合我国的仁爱伦理传统,既是尊重人权的表现,也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更是花小钱,办大事,促和谐,送温暖的善治之策。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应有全院一盘棋思想,建立救助案件信息共享移送机制。强化主动救助意识,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堂等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实现主动关怀,积极尽责作为,做到应救尽救,用救助效果取信于民,让人民群众通过个案救助感受到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创建司法救助案件数据库。为方便政法各单位快速便捷受理审查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及时掌握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救助情况,建议由市级以上有关单位牵头,建立司法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创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信息数据库,完善相关检索、查询、汇总、分析研判等功能,改变目前网络互不连、系统不兼容、信息孤岛化、核查靠走访现象,真正实现政法各单位之间足不出户、鼠标轻点就能完成司法救助案件的网上核查办理和信息共享,让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查办理更加快捷高效。

4、大力简化审批程序,不断探索司法救助新途径。针对目前检察环节存在的国家司法救助审批手续繁琐、办理环节过多、救助款项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建议省级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目前检察机关财物管理实际,及时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定,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办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效果。探索司法救助资金网上申报审批等模式,减少纸质文档往来,提高审批效率;探索由主管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办案单位上一年度发放司法救助资金情况,在科学预算的基础上预先给办案机关拨付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资金,由办案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计财部门按制度管理发放,年终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保障司法救助资金的精准发放和救助效果。

5、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扎实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司法救助规范化,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针对目前国家司法救助领域只有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把国家司法救助内容纳入其中,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法》立法调研,推动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早日颁布《国家司法救助法》,构建完善科学顺畅的国家司法救助体制,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司法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编辑:李思科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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