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8 15:15:17 阅读量:
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目前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埋下隐患,引发严重的刑事犯罪,造成恶劣后果,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因而加大对轻微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发生在邻里街坊之间,农村社区是该案的高发区。轻微刑事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小后果相对比较轻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往往在案发后不被办案机关所高度重视,接到报案后不及时出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时过境迁,错过了最佳的办案时机,因而为矛盾升级,引发恶性不稳定事件埋下了祸根。因此,对轻微刑事案件急时出警、及时处置,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是维护一方平安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那么,怎样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查办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查处不力的现象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主动出击,召开联席会议,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对及时查处轻微刑事案件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应主动出击,与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沟通协调,召集由基层公安派出所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对轻微刑事案件特点、发案规律及其面临的严峻形势进行通报分析,对由于不及时出警怡误战机给案件办理工作造成的严重后果及隐患等等进行以案释法,用生动典型的事实案例来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及时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线索网上备案查询平台,要求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轻微刑事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网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其出警查处情况,实时监督。
三是建立与基层社区轻微刑事案件线索联络机制。检察机关可在农村社区和城市街区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联络点,由其对本社区内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线索向检察机关进行及时报送,以便检察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轻微刑事案件的发案时点,并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出警。
四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在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备案监督和联络机制的同时,为了切实提高对轻微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检察机关应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轻微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上。在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及时出示发案现场的同时,检察机关应该派员在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同步介入侦查,亲临现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正确引导侦查活动,并对侦查活动中发生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以提高侦查活动的效率和合法性,从而为下一步捕、诉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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