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案件管理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5 15:16:26 阅读量:

 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之一,对于加强自身监督和规范执法办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刑诉法和最高检刑诉规则出台后,对案件管理工作有了更加精准的职能定位,如何进一步促进案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试就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作几点初步的探讨。

 一、案件管理的基本认识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基本含义。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以现代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占有和把握检察管理的内外部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统一案件管理、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信息运用、效果评价等管理要素的有机整合,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有序运转的管理体系,保证办案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运行,促进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职责。为加强对案件的管理,高检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责作了准确的定位: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主要是统一受理、分流、移送、报送案件;统一管理、出具法律文书;统一对查封、扣押涉案款、物进行管理、处置;统一受理和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相关单位等对检察机关作出具有结论性决定提出异议的案件;统一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统一对本院执法办案进行质量评估、考核。

 (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一是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二是有利于实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管。三是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四是有利于提高领导的决策水平。五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案管中心作为近几年的新生事物,基层检察院在运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件集中管理的观念认识问题。案件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当前,各基层院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对案件管理的重视不够,往往疲于应付案件的办理,故对于案件管理工作成为了案件办理工作的附属工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干警的思想意识不到位,对于案管中心的设立有部分干警的思想认识不够,总认为案管中心可有可无,甚至认为“案管中心”并不是一个业务管理部门,而是检察院的一个“大内勤”,实际是将各业务部门的内勤合并办公,将各业务部门的内勤工作简单相加,由各部门自行受案转变为在受案大厅集中统一受案分案,最后将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数据归总,统一呈报而已,殊不知案管中心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的重要作用。旧的办案习惯难转变的问题。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办案已经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惯例做法,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后增加的一些程序,可能造成业务部门干警的一些不适应,同时公安也有民警仍然按照原有的方式移送案件和材料,现在要转变到由案管办集中管理,总认为是多此一举。

 (二)编制配备和人员素质问题。个别基层检察院大多数案管中心目前还是检察院的非编制的内设机构,这样的问题长期存在将是案管中心工作开展的一大障碍。案管工作走在前的省份要好一些。案管中心工作人员一般需要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以及熟悉各个部门的业务流程。笔者认为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配备最好是在侦查监督、公诉业务上工作多年的干警,由他们来负责案件管理最能得心应手,也有利于案管业务的开展。但是,在基层检察院同时具备这种素质的人比较少,而且这样的业务骨干一般都在主要业务部门任职,很难被调配到案管中心的工作。

 (三)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建构问题。一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其主要表现是不全面、不统一、未成体系。不全面表现在高检院只有一个案件管理规定,而且是针对高检院的案管工作的。但是,对案件管理工作跟公安、法院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不统一表现在,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时许多工作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大多数院于是就自行制定规范,这样就造成了不统一。再者,许多基层检察院是一边开展工作,一边建立各种制度,这就造成已开展的工作有制度,而未开展或者刚接受不久的工作就没有相关制度,从而不成体系。二是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都是刚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时间短,经验少,与公安局、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协调、对接机制还没有形成。

 三、对当前做好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深化认识,消除认识误区。基层检察院领导一定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把它作为基层院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在人力、物力上大力支持。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把握、深入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法条规定,系统学习刑事诉讼规则并形成检察流程的整体意识,重点掌握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新规定,确保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仅熟悉案件监督管理新规定,也熟悉全部业务流程新规定,使案件管理部门成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中坚和保障力量。其他部门干警也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把案件管理统一到由案管中心管理的轨道上来。

(二)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对于本院内部各科室而言,就是要加强配合和协作。有些工作需要办案部门配合才能完成,比如案件质量评查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工作。如果科室工作人员不重视,不配合,就完成不了任务。同时,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也非常必要。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应做到及时、有效的沟通,才能有效解除分歧,消除误会,这样有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比如,公安跨区域办案造成案件管辖问题,如果对案件管辖问题不提前解决,就可能到移送时,案管中心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将造成案件无法移送。

)健全制度,理顺关系,构建协调流畅的案件管理机制。 基层检察院要结合办案实际,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逐步完成涉及案件管理各项工作的制度构建,使之在统一案件管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信息运用、效果评价等方面都有详细具体的制度可依,建立起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  

案件集中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在机构建设、干部选配、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构建等方面加大力度,克服困难,排除阻力,才能推动案件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璇)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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