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3 10:06:40 阅读量: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且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作为进入员额的公诉检察官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将有限的精力更多的投入到重要的案件审查中。下面笔者将谈一谈自己的一些心得:
一、广泛应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在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中,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简化审理,即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定罪量刑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但实践中,适用该意见审理的案件并不多,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我认为很重要的一点是与法院的配合问题。法院往往从自身角度考虑,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过分依赖公诉人在庭审中对犯罪的指控及举证、质证。反之适用上述程序增加了法院当庭审理工作的难度,所以法院不愿以上述程序进行审理。为此笔者认为,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应该加强配合协作,检察院与法院应建立联络机制,划定简易审理案件的范围,在案件的审理中关于适用程序的问题多沟通、交流,以达成共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应用上述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
二、提高书写审查报告的效率
大多数公诉检察官日常工作中一大部分的时间都用在书写审查报告上,当然我们不否认完整详尽的审查报告有利于公诉人全面把握案件情况,以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但有些案件案情很简单,证据很充分,但是按照高检对审查报告的制作要求,一个很简单的案件光写审查报告就得花费很长时间。当然,从规范化的角度看,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格式,但这个格式对于复杂的案件本着认真谨慎的态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简单案件的刑事案件,却显得过于复杂和繁琐。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公诉人在书写审查报告时达到让别人看明白的程度即可,应注重的是实质内容,而不应过于看重形式,没有必要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这方面。法庭审理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制作审查报告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繁或简。
三、建立标准化办案流程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是一个月,根据需要还可以延期15天。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因为案件复杂或者个人工作时间的问题,导致案件在一个月办案期限内不能完成起诉,因此为了延长时间,强行将案件进入补充侦查程序,从法治角度讲这对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刑诉法程序本身都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复杂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提前介入侦查,从起诉的角度把握证据,从而在工作中争取主动,也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退补。接收移诉案件前要认真审查,为了避免在审查案件时因公安所取证据不全、证据形式不合法而让其补充侦查所带来的困难,在接收案件时就要仔细检查,认真把关,对不符合移诉案件条件的,应拒绝接收,这样就能促使公安在移诉案件时自觉对证据严格把关。
四、积极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实行繁简分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是,如果相关制度设置不合理,不仅不能实现司法改革目标,而且可能衍生司法腐败,甚至可能制造冤假错案,严重贬损司法权威。因此应该在试点中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罪协商程序,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纳入强制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幅度等方面将制度进一步完善(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杨辽 赵培)编辑:田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