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6 08:57:03 阅读量: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第四章,至此,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在更高层面规范了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生动体现,能有效防范人为的“被精神病”发生,保护公民权益,彰显法治进步。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程序专门予以规范,但对强制医疗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如2015年,我院依法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周某某杀父案,2016年的郭某某杀子案,以上均经同级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虽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那么问题来了,疑似精神病人郭某某掐死亲生儿子后,依法可以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但是,对郭某某的精神病鉴定时间较长,而且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需要一个程序和过程,在这段等待时间里对郭某某如何管控就成了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然而,法律并未明确如何具体执行,导致了实践中的两难。对郭某某继续羁押在看守所显然已不合适,既不能确保其自身安全,同时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潜在危险。若送往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医疗费用谁来买单?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办案经验和走访调研成果,认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应由政府买单,即政府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的承担主体,谈一下几点看法:

  一、强制医疗程序面临的困境。

其一,重性精神病人具有医治周期长、费用大等特点。笔者走访数家精神病人医院,和主治医生座谈时了解到,若对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精神病人送往具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治疗,一个精神病人在每月的治疗费用在2000元到4000元左右,家庭往往无法承担,而医治周期较长,一般需要连续用药几年,甚至一生,财政并未设立强制医疗专项救助资金,用药、看护、生活产生的巨额费用一直悬而未决,如医院拒绝治疗,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将面临无法实际执行困境。

其二,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案件范围和条件,即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决定机关和申请程序,即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人治疗费用的规定一般都是散见于各省市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由于受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存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

其三,笔者通过走访基层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定代理人常常因担心要求承担医治费用等原因,不愿参加庭审。此外,一些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逃避监护义务,对待精神病人犹如烫手山芋,送往强制医疗后再也不愿露面。监护人不会主动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即使被申请人被解除强制医疗的,监护人也很难尽到监护义务,很难保证被申请人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导致以上困境的根源在于强制医疗产生的医治费用谁来承担的问题。

  二、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应由政府买单,建议从以下两点点做起。

其一,应提升立法科学化、合理化水平,细化完善强制医疗程序。 立法完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可考虑对强制医疗前的疑似精神病人,在其家属、村组、社区等没有监管能力的情况下,先由公安机关送交政府指定的或者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执行临时管控,明确公安机关与收治医院共同担负起看护、医治等职责。

其二,建立政府专项救助基金,国家建立强制医疗专项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可以结合公益捐款或社会保险形式统筹资金,切实解决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问题。精神病人一般无经济收入来源,由精神病人及其家庭承担治疗费用并不现实。若相关经费全部由各地政府自行解决,对地方政府来讲无疑是一种负担,导致个别地方无力或不愿开展强制医疗工作。笔者认为,强制医疗经费由国家统筹安排, 在建立专项救助资金的同时,可用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的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医保支付。不足部分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从强制医疗专项救助资金支出。

  (王亚锋 刘庆民 作者系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刘凯)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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