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检察院:基层院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13 16:19:06 阅读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规范和促进刑事申诉检察环节的检务公开,推进阳光司法,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通过深入推进公开审查工作,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构建申诉人与检察执法的良性互动新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尤为重要。

一、  经验做法

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在帮扶困难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积极作用,其效果显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在公开审查案件案源方面,积极探寻案源,应救尽救。

镇安县检人民察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一是控告申诉科在日常工作中,自行发现需要救助的案件线索,及时展开实地走访调查,属于司法救助范畴的,及时开展救助工作;二是利用平时的“举报宣传周”“平安建设宣传”“检察开放周”等宣传契机,广泛向社会宣传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范畴、对象、程序以及近几年该项工作取得的成效,有效扩大该项工作的宣传范围和宣传力度;三是采取控申科、公诉科有效互动,积极利用公诉科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平台推动司法救助工作。制作《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以及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等等内容。公诉科在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的同时,将《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书》对其送达,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实现应救助的困难群众都得到及时救助的良好局面。

(二)在案件的公开审查方式方面,实地走访,积极引入第三方。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在调查取证时,采取实地走访,深入当事人家中、其左邻右舍家中、其所在的村组、镇办,深入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以及需要的救助相关信息,有效的利用开展救助工作的机会对本项工作进行了实地宣传;在发放救助金的过程中,积极引入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等相关单位的参与,对被救助对象实现多元、长效的救助机制。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受理的1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案件和2016年受理的1件不服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因为两个案件都未达到立案复查的条件,审查结案后在未引入第三方的情况下直接给当事人送达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该两案已经达到了息诉罢访的效果。

四、对策建议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工作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刑事申诉案件质量,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做好这项工作,建议:

一是根据公开审查案件的类型,公开审查的方式也区别对待。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和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在公开审查过程中不仅要“重实体”更要“重程序”,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以及公开答复,每一个程序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除(1、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2、申诉人不愿意举行公开的;3、其他认为不适合公开的。)外,一律公开。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活动(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直接置于当事人、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审查程序公开,促进办案结果公正;对于救助案件,在公开审查方式上更多地注重宣传实效,在开展过程中引入民政、社会救助等相关单位,注重救助的实效性,

二是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的过程中,听证会、示证会、论证会的程序、人员、人数等相关内容要明确统一,形成成文的规章制度。听证会组成人员中听证员不应在听证会前临时聘请,是在当地有声望且有涉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专门领域的人士组成,同时他们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评议的结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听证员对公开听证的案件认真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每次听证会参加的听证员可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听证意见。(李文贤)编辑: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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