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替考,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13 13:33:17 阅读量:

一、基本案情: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代替考试案。葛式兄弟均为某驾校的教练。201612月,有两位朋友找他帮忙办驾照,并许诺一个驾照可以出5500元钱。面对价格不菲的开价,两兄弟答应下来。回来后两兄弟曾试着疏通关系违规“买”驾照,但面对严格的驾考制度,只能“另辟蹊径”。两兄弟经过商量后,由弟弟找做假证的人做了两张假身份证,冒名顶替为朋友庄某和高某报名申请驾照。之后,兄弟两人陆续代替庄某、高某参加并通过了体检、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试。

20173月,兄弟二人在西安市驾驶人秦汉新城考务中心参加科目三考试。童警官在核对信息和成绩时发现一名考生庄某的身份证可疑,于是在公安网上查询其身份,发现该考生户籍上的照片与身份证上不同。交警部门于当日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次日,弟弟也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201511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是否够罪,在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

一部分观点认为,法律中将刑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为“参加国家考试”,也就是说“非国家考试”将不构成犯罪。因此,驾驶证考试这种为获取驾驶资格的考试,在实践通常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不定期的组织,颁发的驾驶资格证最然全国通用,但颁发部门有明确的地域性差别。甚至,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考试的标准和流程都不一样,因此上述案例中“替考驾照”不属于“国家考试”,葛式兄弟不构成犯罪。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驾驶证考试”理应属于“国家考试”,驾照是由法律规定、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经批准的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大众、统一进行的考试,因此其属于国家考试。上述案例中“替考驾照”属于“国家考试”,葛式兄弟构成犯罪。

三、笔者观点

对于驾驶资格证考试是否属于“国家考试”,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驾驶资格证考试作为一项行政许可的事项,其法律授权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实践中各地区考试的方法、流程都不一致,但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为全国统一,且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及文明驾驶相关知识三个科目四项考试,这些规定全国都是一致的。因此“驾驶证考试”属于“国家考试”。葛式兄弟两人构成代替考试罪(咸阳市渭城检察院:白宇峰 李蜀群)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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