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10 11:49:02 阅读量:
余额宝凭借其操作简单、收益高等显著特征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和关注。然而,余额宝并不是存款业务,而是典型的理财产品,其高收益的背后也存在着销售、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法律问题,其安全性、公平性、监管性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分析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一、余额宝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余额宝法律定性不明确,欠缺基金销售资格。
余额宝投资的实质就是购买基金,但通常购买基金的必然流程是要在正规基金购买的银行进行开户活动,而余额宝跳过银行这一环节直接与支付宝挂钩,在支付宝的原有账户里进行基金购买,由于欠缺基金销售资格,显然算是变相从事私下基金购买。同时,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余额宝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风险揭示不足。
“让你的账户会赚钱”为余额宝的宣传口号,理性分析余额宝的高收益只在理论层面谈的,有种“掉馅饼”的错觉。无限放大余额宝获益高于银行的几十倍,将随时可能爆发的风险掩盖的密不透风。业内人士都知道这样的收益最终来源于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虽然购买基金的风险相对其他证券业务而言小,但不代表没有风险,其本质与银行和证券公司销售的基金一样,风险无处不在。因此,余额宝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防止利益冲突,但余额宝自上线以来,过分宣传其高收益特征,其万无一失、年化收益率达到7%的承诺并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披露潜在风险,这些标语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余额宝毫无风险,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
(三)余额宝业务范围界限不明确,存在监管漏洞。
虽然余额宝的支付被限定在消费领域,也不能支持信用卡还款和银行卡转账,并且支付宝拥有的只是基金支付许可,与第三方机构所拥有的基金销售牌照的职能和业务范围还是存在区别的,但实质上余额宝已达到第三方代销效果,其业务模式显然已“越线”,目前就如何进行跨界监管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对于备付金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还存在监管空白。
二、纠正余额宝的法律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网络立法。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但第三方支付是在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的大环境下摸索着前进的,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尽管为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法规,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为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势在必行。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销售资格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与银行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余额宝对银行形成不了威胁取代的局面,因为支付宝的支付体系是搭建在各大银行的系统之上运行的,二者之间是共存的关系。当余额宝与银行之间的业务范围明确,其之间协商合作才能达到市场资源配置利用最大化,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其前景将不可估量。
(三)网络信息化监管预防机制。我国监管机构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实现网络基础设施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设计和统一实施,架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公共网络平台,实现网络系统跟踪链接,逐步实现余额宝等业务的上线、交易过程、对象、信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给监管机构,同时保障客户利益受损害时,能够在线回放、取证、获得赔偿等现实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由于投资者面对着余额宝宣传的巨大收益,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并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属于弱势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实力不等、技术风险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重要。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消费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征,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证券法中也应适当加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资保护内容。(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刘宝靖 吴萌)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