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伟: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主要途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02 16:19:51 阅读量:

 检察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未定的重要职能。基层检察院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研究、掌握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规律,找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切入点,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类型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引起的矛盾

在农村集体土地批租、征地拆迁以及土地开发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资金管理、项目审批及发包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侵吞国有资金;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也有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不仅影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举报信访案件。

(二)普通刑事案件引起的矛盾

近年来,基层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不断攀升,已经影响基层稳定、阻碍基层经济发展。这些案件大都是因经济利益、土地、家庭、邻里等纠纷而诱发的伤害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无业或闲散人员犯罪案件。这些刑事案件往往是案情琐碎,案件的真正解决不仅需要司法手段,还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加害方和受害方之间的矛盾得到调和,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达到社会和谐。这就要求基层检察机关不仅要准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通过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以促进基层的稳定、和谐。

(三)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

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如借贷纠纷、土地纠纷、合同纠纷等等,这要求基层检察院在化解矛盾前征询群众意见,掌握案件背景、当地风俗人情和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等等详细情况,在此基础上找准处理矛盾的最佳切入点,最终使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更好取得推进司法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 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坚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把握立案标准和宽严相济的尺度,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已和解、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各个方面,有效化解矛盾;讲究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矛盾。要化解社会矛盾,仅仅强调司法调解还远远不够,要构建“大调解”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

(二)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

(三)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控告申诉部门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对外工作的窗口,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或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并通过查处控告、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和实行内部制约。可以说,控申部门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应实行首办责任制,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注重效率,讲求实效;权责明确,奖罚分明”的原则,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

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可能成为“上访老户”的,则要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发挥首办责任制的职能。在工作中,要加强与内部各部门的联系,积极协调解决,形成共同化解矛盾的调解机制。

(四)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基层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要发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要积极利用媒体,在公众场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使基层干部知道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怎样维护等,以提高干部的防腐意识和群众的维权意识。与学校、家庭形成良好的互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现实,定期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做好沟通,以利于对涉案人员的教育并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陕西永寿检察院:吴忠伟)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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