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6 11:16:20 阅读量:
涉案财物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司法工作,只有在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运行,才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基层检察院成立案管部门后,案件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各项工作步入正轨。特别是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和监督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基本上实现检察环节涉案财物管理专业化、透明化和常态化。涉案财物保管场所、智能柜等硬件,信息管理系统等软件建设情况已全面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涉案财物管理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以本县为例,笔者就涉案财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人轻物”、“重案轻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一直以来,办案部门已树立证据意识、实体和程序意识,但对涉案财物妥善保管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涉案财物丢失、损坏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
(二)在涉案财物的保管方面责权不清。公、检、法三机关对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均具有保管责任,三机关分别设有保管场所,制定保管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分别承担责任。这样的做法看似权责明确,但在实践中,因主体分散,责权不清。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受落后执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不高,缺乏专门物品保管场所,办案机关仍采用落后的管理方法,导致涉案财物底数不清,案物不对应,甚至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监督难实现,从而影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三)执行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流于形式。涉案财物从扣押到最后的处理途经多手,历时较长,难免会导致三机关仅仅关注移送与否,而忽视其具体的保管物品。在执行保管制度上流于形式。对于涉案物品出现毁坏等责任的承担,由于环节较多,原因复杂,难免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特殊物品如果仅由公安机关单独管理,实际上是弱化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 比如说毒品等需要鉴定的种类,个别案件久拖不结,保管场所硬件设施难于满足要求,贵重物品损坏灭失、少数对保管技术要求过高的,由于长期堆放导致变质或者贬值等。由于涉案物品无法及时处理再加上案件本身的难度和证据的不充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
(四)对于应该扣押、冻结的款物,侦查、检察机关采取的是随案实物移送。这样不仅浪费大量的时间,还不利于案件的办理,进而影响诉讼进程。
(五)贵重物品、大件物品、生鲜物品、毒品、枪支、危化品、机动车、矿山矿料、活体动植物、贵金属、文物……涉案财物品种繁多分类复杂、各具特点、体积大小不一、保管条件处置程序等各不相同。这些涉案财物多方流转,风险较高,三机关监管成本较大,不仅程序运作复杂,同时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财力,实物移送,效率较低。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涉案财物一网精准流转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推广的“智慧检务”以及“政法专网”、“信息集中管理网上全程留痕”、“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建立跨部门刑案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将涉案财物集中在一个地方保管,既避免了公、检、法各自建立保管场所浪费公共资源,又减少了财物清点出库、装卸运输、清点入库等一系列人为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瑕疵的概率,避免了财物、实物移送导致的司法效率低下问题。只是保管场地不变,实际保管和处置权限随着案件进展会移送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二是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和财物管理信息在线上线下双集中管理,不仅打通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又将省、市、县三级全部纵向覆盖连通,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条块结合,在网上对所有涉案财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三是建立存取调用制度、定期清理库存等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以制度管人管物,明确权责,完善程序,确保公、检、法三机关在同一制度下实现共同管理,同时,加大对制度执行监督,切实堵绝截留、挪用、调换涉案财物等现象的发生。(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全平利)实习编辑: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