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4 11:08:50 阅读量:
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位普通干警,他93年从丹凤法院调入我院,从一名助理审判员变身为助理检察员,不变的是他那对法律工作的热爱与执着。他迅速与一线办案部门的一群年轻人成为院里活跃的生力军。1999年通过竞争上岗到民行科任副科长主持工作,四年后的2003年第二次竞争上岗任民行科长,这一干就是18年,他也从33岁的小伙变成了51岁的“大叔”。有人说民行科是养老科,没有多少案子。的确,民行干警没有反贪干警雷霆万钧,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没有公诉干警义正词严,庄严地法庭上唇枪舌剑。与全院的办案数量的权重比例来说,案件数量很小。但民行干警办理的可是审判监督案件。换个角度来说,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开展的工作不应仅仅是刑事诉讼监督,真正的法律监督应该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监督,我们的刑事诉讼监督可是规定了两条途径: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请抗诉,民行检察只有一条途径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请抗诉。2012年民诉法修改前经他办理的提请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的31件,法院经再审后改判及调解26件。而同期我院刑事抗诉及提请抗诉仅3件而已。另外,这期间他接待群众,说服息诉及终止审查150余件。在此,请允许我摘取几件案例告诉大家,他是如何办案的:
他办理的陈军诉庙台乡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1997年24岁的陈军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在参加由庙台乡政府组织的群众“以工代赈”修建洛灵公路工程中,因土石塌方使陈军左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当时乡政府认为是村干部组织不力,村上让群众捐款帮陈军在西安作了手术,再无下文。就这样一个肩负家庭重担的青年成为了家庭的负担。此后多年,乡政府领导班子换了一茬又一茬,陈军找乡政府讨个说法的愿望均在各种推脱中陷于绝望。2010年市人大批示后洛南法院受理了该案,洛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军诉乡政府民事赔偿系非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陈军的诉讼请求。陈军在律师的指点下找到检察院,他接待了陈军。他审查后认为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乡政府在组织村民进行公路建设工程中村民是施工方民工,政府是组织施工单位,本来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是我国民法调整范围。法院认为非平等主体裁定驳回起诉将把陈军引到行政诉讼的死胡同。因为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可诉的仅仅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案中陈军的赔偿请求显然不具有可诉性。研究后提请市院抗诉并得到支持。2011年4月一天,是陈军高兴的一天,当天商洛中级法院在灵口镇政府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陈军案子,庭审异常顺利。可是一个多月的等待等来的却是中院的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他带着陈军到市检察院,请求市院向省院提请抗诉。他认为单就法院裁定用语“驳回抗诉”就可向省院提请抗诉,市院同意了。2012年3月陈军终于等来了陕西省高院的裁定,原来该案省院抗诉后省高院提审了该案,并当庭调解结案,由灵口镇政府赔偿陈军损失108000元。陈军一家给检察院送来锦旗,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也为正义得到伸张感到欣慰,他常说以人本在司法机关体现的就是司法的人为关怀,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类似案件还有洛南县华达海泡石厂诉洛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案、闫存彩诉孔长寿民间借贷纠纷案等等,恕我不能在此一一列举。
在今天的道德讲堂上,宣传一个人,无意夸大个人的力量。在坐的每一个人,对于我们整个的检察事业大厦来讲都是微不足道的,正如水滴之于大海。但正是有了这样一个个小人物的不懈努力才成就了宏伟的检察事业,我们是在弘扬一种精神——爱岗敬业、执着追求、永不言弃,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终生夙愿的精神!
18年来,他默默无闻地坚守,见证了法治的进步也体验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与无奈,检察院的民行检察是91年民诉法颁布实施后92年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自上而下长期以来以刑事为中心的思维模式下,民行检察队伍配备及人员素质与法院相比有着巨大差距,面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强势的审判权与弱势的民行检察更是相形见绌。但他没有气馁,仍在兢兢业业坚守。2013年实施的新民诉法将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严格限定在当事人穷尽一切诉讼手段后才能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此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几乎没有提请抗诉案件,这就存在工作重心的转移。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及执行监督上来,2017年民行检察在历经2年的公益诉讼探索后推动了“两法”的修改,肩负起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重担。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瞧,他又精神抖擞踏上新的征程。(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检察院:陈涛 王建高)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