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旬阳检察院:不守社区矫正规定 检察监督就收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3 10:55:36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鲁红波)201795日,安康市旬阳县神河镇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批准,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因诈骗罪于20161011日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1024日至20211023日。该罪犯在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认罪悔罪,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未请假私自外出,并不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监管失控,致使司法所监管人员无法与其联系。该罪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和树立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旬阳县司法局先后给予刘某三次警告,但其仍不思悔改。经审核,刘某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认为刘某已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向旬阳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司法局依法向作出缓刑判决的汉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这是今年以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因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对其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之一。此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权威和严肃了矫正纪律,也为全县其他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编辑:李思科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