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17 17:35:18 阅读量:
2017年10月16日随着敲响的一声法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162万受贿一案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曾任兴平市某职能部门局长、党组书记、市委委员、市人大代表等职,在2008年至2015年任职期间,张某曾前后13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感谢费、好处费”162万,为开发商项目审批、证件发放,项目监管等事宜提供便利。
今天在法院当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3次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原意认罪伏法。此外,被告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向法庭表示,自己在纪委调查的过程中主动向纪委坦白13次受贿实施,这些应该属于自首情节,请求法院按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首先,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被告张某某接纪委的通知前往接受纪委调查是作为一名党员的基本义务,不属于“自动投案”。其次,在纪委已经掌握被告张某某的犯罪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张某某供述的同属于受贿行为的其他12次受贿事实,只能认定“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
案件的争议最终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案件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