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洛川县检察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致人死亡被判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29 09:39:09 阅读量:

 2017328,未成年人马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当地俗称“果果车”)在回家途中遇到同村刘某某,遂用三轮车载着刘某某一同回家,行至一坡地弯道处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刘某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刘某某的妻子和儿子达成赔偿协议: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洛川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2017816日,洛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未成年人马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示:电动三轮车因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畴,而属于三轮摩托车的一种。群众在购买电动三轮车后应办理注册登记,驾驶电动三轮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陕西洛川县人民检察院:郑园)编辑:董嫱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