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3 18:33:13 阅读量:
近年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一直是居于各类刑事案件的首位,并且比重呈逐年增长趋势,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不稳定因素之一。故意伤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它不仅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而且对人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都能造成严重威胁,为了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此类案件案发特点和原因进行研究,提出正确的对策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一、因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近三年来,我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基本上以小学文化程度为主且多为农民。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13人,占18.5%;初中文化程度22人,占31.5%;小学文化程度33人,占47%;文盲2人,占3 %。这些人大多数都是法盲,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和正当途径解决矛盾,而是正面对抗动用暴力解决问题,导致矛盾恶化升级,从一般违法行为上升到违法犯罪。
2、引发案件原因多样、复杂,无类比性。此类案件中邻里产生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邻里关系纠纷; 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等而引起的邻里关系纠纷; 因建房、采光、通风而引起的邻里关系纠纷;有的因山林、土地的权属而引起纠纷等等。
3、案件处理难度大,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此类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处理难度大,案件调解率低。因双方当事人彼此了解,所涉及的问题大部分都与双方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相关,在很多时候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及赔偿额度十分明确,但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一方情绪波动很大,认为处理不够公正,没有达到他们所期望的目标,只要认为对他们不利的都一概听不进去,认为司法人员歪曲事实、有意包庇对方,反复纠缠,把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针对因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原因分析
1、当事人缺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意识。在检察机关审查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都是对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不会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会想着通过正当途径或者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更不会考虑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往往采取极端的方式和非法手段,试图通过暴力手段来压制对方,争强斗勇 ,最后导致矛盾激化,冲突升级,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基层组织弱化没有发挥其作用。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基层组织过于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对农村社会治安的管理,缺乏与群众的交流与沟通,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够注重,对村民间的纠纷不重视,调处行动迟缓、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农村社会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不健全,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不及时,调处工作较为被动。久而久之,村民对基层组织的调解不信任,宁愿自行解决矛盾纠纷, 解决不当时,又极易导致矛盾纠纷升级、双方积怨加深,就此引发矛盾安全隐患。
3、对于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有重民轻刑的倾向。许多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发生后,存在单纯办案思想,就案办案,不重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刑事和解,往往只注重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导致案结事未了,以尽了民事赔偿义务而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最后以判处缓刑了之,这也在客观上放纵了一部分犯罪分子,助长其在思想上形成了“打了人,赔偿到位,就没事了”的错误心理。
三、针对因邻里纠纷引发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合理合法处理好邻里矛盾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在处理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同,在办理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很多人犯罪嫌疑人对故意伤害根本没有一个清晰明了的认识,认为只是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彼此已经和解好了就可以了,根本认识不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通过送法进农村、入农户的方式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农民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理性地采取合法手段有序化解,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克服枯燥乏味的宣传模式,多角度、多方式去宣传法律政策与相关法律知识, 注重实效的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建立相互和谐的人际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提前预防,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基层组织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 对邻里纠纷事件应正确引导,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到最低程度。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必须谨慎处理,注意当事人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检察机关与基层组织相互联动,强化责任意识,拓宽社情民意渠道,尊重、关心群众的利益诉求,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重视邻里纠纷的调处工作,必要时与村支书、村主任共同出面协调解决,及时发现、介入、处置邻里矛盾纠纷,使各种纠纷化解在村组,防止事件升级为刑事案件,把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矛盾纠纷不向深处蔓延和发展。
3、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做好案件的调处工作。检察机关在案件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贯穿案件的全过程。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由邻里矛盾纠纷引发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贯彻“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积极寻求和解途径。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能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双方能自愿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经严厉批评教育,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恶性案件、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依法严惩严办,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农村群众遵纪守法。
矛盾纠纷普遍存在,没有矛盾纠纷就没有发展,当我们看到矛盾纠纷的同时,更要看到我们的国家正在步入快速发展轨道。虽然在发展的进程中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但是,无论什么样矛盾和问题都阻挡不了国家前进的脚步,阻挡不了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与渴望,让我们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下,用自己化解矛盾纠纷的双手,处理在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新矛盾、新纠纷、新问题,处理好这种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巨大作用,正确对待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协调处理好邻里关系,为建设“三强两好”、“美丽幸福新山阳”,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