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1 10:15:44 阅读量:
受害人因车价问题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推倒在地,导致左腿受伤。医院诊断:左胫骨后侧平台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撕裂。某鉴定中心将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审查批捕期间安康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鉴督公诉科委托法医对该鉴定进行文证审查。
经审查,发现鉴定中心是以受害人韧带“断裂”作为鉴定标的将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而受害人损害结果是韧带“撕裂”,审查认为韧带“断裂”不同于韧带“撕裂”,韧带断裂是韧带连续性中断,韧带撕裂是纵向裂开。从医学角度看韧带断裂的治疗需用自体或异体韧带修复,韧带断裂的修复技术要求要高于韧带撕裂修补缝合,韧带断裂所造成的后遗症要重于韧带撕裂。为遵循实事求是的鉴定原则,法医提出重新鉴定的审查意见。后公安机关委托另一鉴定机构作了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以左胫骨后侧平台撕脱性骨折将受害人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再次审查,认为该鉴定意见采用鉴定标的正确,符合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要求,予以认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对该鉴定意见未提出异议。
通过严格细致的审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