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鉴定意见有疑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06 15:17:25 阅读量:

 面对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意见,石泉县检察院的法医没有轻易采信,而是仔细审查找到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疑点,认真听取原鉴定人的意见,多方面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 ,最终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的证据不足

某某被人打伤致左侧小脑半球出血,病历记载余某受伤前患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组),医学鉴定作出了余某左侧小脑半球出血与外伤存在关系的医学鉴定结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某的伤情作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如不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进行审查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4.3.1规定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作用或者轻微作用的,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总则4.3.2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均鉴定为轻微伤;总则4.3.3规定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作用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案例中医学鉴定只说明了脑出血与本次外伤存在关系,有多大的关系没有具体说明,既未界定出外伤在小脑出血中起主要作用、与病共同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

因为没有厘清本次外伤与既往病的各自作用,无法确定伤情程度,办案部门根据法医审查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的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捕决定未提出复议或复核。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谢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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