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25 11:05:37 阅读量:
近日,安康市平利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的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2年。同时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2017年3月,郑某醉酒后行至平利县某路段对谈某、鄢某等3人驾驶的小轿车无故拦截、逼停,并对围观人群辱骂,致使车辆通行受阻。后郑某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案发后,郑某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道歉,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拦截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郑某案发后尚能主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综合全案可适用缓刑。为避再犯,对其适用缓刑时宣告“禁酒令”。
检察官表示,法院“禁酒令”具有强制约束力,2年内郑某不得饮酒。按规定郑某“禁酒令”的执行情况,必须接受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郑某有违令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可依法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