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高:对侵财类犯罪被害人求偿制度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10 16:23:58 阅读量:

 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财产侵害。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多数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求偿权得不到保障。本文就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进行解析,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司法同行的思考。

一、侵财型犯罪现状及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情况

        (一)侵财型犯罪现状

        近年来侵财型刑事案件占总量比重较大,居于各类犯罪之首,且显逐年上升趋势。据陕西某县检察院统计,从201311日至20151215日止,该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91612人,其中侵财型案件261297人,侵财型案件人数占案件总人数的48.5%;笔者对近两年所在县院侵财型案件初步统计,约占了刑事案件的一半,且呈上升趋势。

        (二)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情况

        被犯罪行为侵害财产权的被害人,除极少数通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回财产、或犯罪人本人或家属自愿退回或赔偿财产外,大部分受害者则不能索回所受的损失。据查阅资料:河南某基层法院统计,该院2011年审判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数量占到了总刑事案件的80%,在财产受到损失的案件中,只有31%的被害人追回损失或得到部分赔偿,且其中的大部分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追回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的案件”。另有资料表明:“我国某地区的一项抽样调查,只有不到5%的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完全从犯罪人处退回款物或获得赔偿”。侵财型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退赔财产的比例偏低。

        二、法律制度的缺陷是被害人求偿权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只有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侵财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只能是先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司法解释把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分为两类:如果犯罪分子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损坏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的财产,只能先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于可以返还的予以返还,对于不能返还的责令退赔,对于不能责令退赔的,被害人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缩小界定。侵财型犯罪案件被害人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只能通过有关机关的追缴和责令退赔,实践中主要基于被告人或其亲属的自愿退赔。侵财型犯罪案件被害人不能享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相比其他涉财案件,侵财型案件被害人获得偿赔的机率要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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