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13 10:57:28 阅读量:
本网讯(安康旬阳县检察院 鲁红波)我国服刑人员包括两类:一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人员;二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即监外执行人员。全县涉及在看守所服刑人员比重比较小,监外服刑人员较多,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适用非监禁刑的扩大,监外执行罪犯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全县监外执行人数分别为69人、80人和122人。伴随着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一、我县服刑罪犯又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我县共发生两起罪犯又犯罪案件,犯罪人员都是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
案件一:罪犯赵某某,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5年9月24日(缓刑考验期内)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1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案件二:罪犯潘某、宋某,2012年11月21日,潘某和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2013年12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2014年8月27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宋某和潘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
1、重新犯罪案件类别集中,原罪为财产型和暴力型的更容易重新犯罪,原罪主要涉嫌盗窃、非法拘禁(索取钱财)、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
2、职业、主体身份相对集中。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发生的两起案件所涉及的三名罪犯都属于家在农村没有正式职业的无业人员,并且都是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
3、青少年重新犯罪较为严重。重新犯罪的三人的年龄,其中两人在20—25岁,一人的年龄在18—20岁。
4、文化程度较低更容易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的三人都是初中文化,文化程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