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检察方亮:杨某涉枪是“持有”还是“买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6 16:14:15 阅读量:

 一、案情简介

2009年,杨某从村民余某(已死亡)手中以220元买进土火枪1支。2017年2月,经群众举报杨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检验,认定杨某持有的土火枪为枪支。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三、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符合买卖枪支立案标准。根据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立案。本案中,杨某持有的土火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经检验为枪支,故按该解释办理。2、杨某买卖枪支事实成立。杨某供述了买卖枪支的时间、价格,虽卖枪人余某死亡,但卷内余某的儿子能证实杨某在几年前从其父亲余某手中购买枪支,2人说法可互相印证买卖枪支事实,证据形成证据链3、买卖枪支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期为10年”。根据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买卖枪支于2009年,案发于2017年,犯罪行为发生尚未超过10年,足以说明该案仍可追诉。综上,杨某持枪的事实虽客观存在,但现有证据能够查明其买卖枪支行为,其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故应择一重罪按买卖枪支追责。

(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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