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29 15:50:16 阅读量:
随着全球经济的持续不景气,民粹主义在各地抬头,进一步加大了国际间的冲突,贸易摩擦、区域战争、边境纠纷时有发生,中印边境问题就是其中一例。作为一个中国人,笔者认为在此通过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梳理中印边境问题十分必要,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中印边境问题的历史沿革
19世纪以前,由于中印边境地区多是人烟稀少的高寒或深山密林地区,两国虽然对边界的认识相对模糊,但有传统习惯线为准,双方未发生过边界争端。但在清朝末年,由于清政府软弱无能、政治腐败、国力衰弱,对中印边境地区中国部分掌控力度大肆削弱,而当时统治印度的英国殖民者就乘机跨越传统习惯线,侵占中国领地,在中印边界东段主张“麦克马洪线”、在中段及西段都不同程度的越过传统习惯线、侵占中国领地,而后独立后的印度政府无视中国主权,以英国殖民者确定的“麦克马洪线”及其他边境区域来主张中印边界。在此值的说明的是,面对英国殖民者及独立印度政府提出的边界主张,历届中国政府都不予承认。中印边境问题由此而来。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边界的确立基本来自两种事实,一是基于传统习惯而自然形成,二是通过条约来划定。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裁决书中认为领土边界有两种:“一种是由不受争议的外在分界标记决定或由国际法认可的自然边界,一种是由相邻国家通过法律协商,如边界条约或对已有边界的认同协定来形成的法定边界。”由此不难看出,印度方面主张的中印边境是违法国际法原则的,是印度方面单方面基于侵略事实所提出的,完全无视了中印边境的历史传统所形成的习惯线和中国方面的意志,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二、在中印边境问题上双方的应对
对于印度方面提出的边境主张,中国方面一直不予承认,但为了解决边境问题,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府本着务实、积极的态度,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指导,先后多次与印度方面沟通,寄希望于通过双方谈判的方式解决边境问题。在此可以明确的说,中国方面的举措是务实的,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二战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题,全世界人民渴望和平,各国政府也需要通过和平来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从而抚平战争的创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印度方面又一次无视时代潮流,首先挑起了中印边境战争,企图以通过战争的方式来确定其领土的范围。印度方面在错误的时间、在错误的地点、通过错误的方式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其结果必然是失败,战争以印度方面失败而告终,而中国方面恪守国际法则、迎合时代潮流,在战胜的情况下仍希望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结果是很明显的,印度固守其主张,边境问题依然存在直至今天也没能解决。
尼日利亚法学家卡库乌拉认为,一条国际边界不能仅仅由相邻国家单方的行为来确定,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共同努力是必需的。一个国家着手勘察并在其边界地区划界,而另一个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没有给予任何方式的合作或者同意接受其后果,则没有司法原则可用来说明此单方面的行为会对另一个国家有效,即未参与其间的国家可以认为,国际边界依然没有划定。印方认定边界已定显然是单方面行为,在没有得到中方的同意和认可下,单方面行为显然不能解决存在争议的问题。印方单方面地认为边界已定并拒绝由双方谈判来划定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而自《联合国宪章》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文件以来,通过武力来实现领土主张、确定边界的作法已被排除。通过双边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大片领土争端、划定边界或肯定共同认可的传统边界,应当说是唯一可取的方法。中国要求通过谈判方式来解决,是合理合法的。
三、解决中印边境问题的思考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政治环境日益不稳、恐怖活动、区域冲突不断的今天,加深中印双方的互动和合作,十分必要。但中印边境问题长时间的困扰着中国与印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中印双方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中印边境问题的及时解决就显得如此紧迫和必要。那么应如何解决中印边境问题呢?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充分发挥“互相尊重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世界政治意识形态对立、经济分裂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但由于其反映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利益要求,因此,即使在冷战时期它仍然发挥了求同存异、协调矛盾的作用。今天,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和经济的全球化对世界各国来讲既是难得的机遇,同时亦是严峻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中印理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求同存异,实现共赢。
另一方面,采取谈判和司法方式解决边境纠纷。现代国际法中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主要有三类,外交方法、法律方法和国际组织的解决途径。谈判和协商为外交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为法律方法。在各种和平解决争端程序中,谈判是一种争端各当事方普遍使用而无第三方介入的程序。它是争端各当事方直接交涉以谋求相互接受的解决结果的一种政治解决方法。其特点是:整个过程一般是排除第三方的介入,尽可能充分地体现于尊重争端当事方的意志与合意。司法解决,即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法主体间发生的国际争端的制度。其特点:第一、法院与法庭是固定的和事先组成的;第二法官由有关国家事先和定期选举产生且有一定任期,仲裁员由争端各当事方为特定的案件专门选任;第三、法院或法庭审判案件适用国际法,仲裁法庭适用争端各当事方一致同意的法律或其他规则;第四、判决对个当事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裁决完全依赖当事方的善意遵守和执行。
虽然中印边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上面两个方面的落实,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明确一点,无论是谈判、司法还是实现双赢,都不得以牺牲国家领土主权为条件,因为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不容侵犯的。(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沈源)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