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的几点做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6 20:38:51 阅读量:

 近年来,镇巴县检察院在严厉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同时,正确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办案中强化监督、在监督中确保质量,通过强化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以证据为核心,强化对侦查机关取证活动的监督。  

  审查证据是公诉工作的核心环节,这一工作关系到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关系到能否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关系到司法机关的规范执法。基于此,镇巴县院在证据审查方面牢牢树立以下几个意识:

 

1、监督取证主体是否合法。针对侦查活动中常常发生一名侦查人员审讯的现象,镇巴县院注意讯问主体的审查,尤其注意同时讯问共同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存在一人审讯记录的违法现象,发现类似情况即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并责令指派他人重新讯问。 

2、监督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在这方面主要是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手段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如发现此类情形,即非法排除该言词证据,责令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3、监督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客观性是证据的命脉,近期国内发生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之所以发生的主要原因便是审查证据出现了问题。为此,镇巴县院高度重视对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对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上的缺陷,一方面,承办人加强与侦查人员的联系,就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缺陷向侦查人员提出引导侦查建议;另一方面,加强自己补充证据的力度,通过自己补充证据以核实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两者相互比较以辩真伪。 

4、监督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反映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很重要的方面,为此,镇巴县院非常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审查,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无关证据、无效证据。

 

  二、深挖细查,严防漏犯、漏罪。  

  在办案中,镇巴县院高度重视深挖细查,纠出漏犯、漏罪,这是严惩犯罪的需要,也是公平正义的需要。镇巴县院一方面注意本犯事实的审查认定,另一方面注意深纠本犯的漏罪以及本犯之外的漏犯。发现漏犯、漏罪,在严把证据的基础上、在确保搞准的基础上,坚决予以追诉,以求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

 

  三、严把定性,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镇巴县院在加强业务学习、研透法律的同时,对于每一起案件的定性严格把关,特别注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证据情况改变案件定性,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针对几起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承办人不只是停留在案卷材料的审查上,而是与侦查人员前往现场察看并找有关证人核实,在补充犯完善证据基础上,审查案件定性,最终依法改变定性。法院也以该院改变后的罪作了有罪判决,这是严把证据确保质量的重要体现。  

  四、注意监督方式的多样化。  

  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镇巴县院注意方式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在相互配合中加强监督以求一个目的:确保案件质量,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镇巴县院非常注意监督方式的策略,既要敢于监督,又要讲究配合,在具体监督方式上注意多样化:

  对于程序上的小问题,一般采取口头方式纠正违法,对于程序上的重大违法问题,则毫不留情面地发书面纠正违法,2006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书面纠正违法100余次。如针对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后,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书面纠正违法。  

对于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主要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责令重新取证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如在审查邹某某诈骗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的有关证据不足,镇巴县院依法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核实了相关事实,既有效地对侦查活动进行了监督,又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供稿:镇巴县检察院   赵梦娜  孟宏俊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