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镇巴检察院:孙某、冯某的行为是诈骗?合同诈骗?还是侵占?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4 09:51:53 阅读量: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冯某于2014531日将自家在镇巴县三元镇移民安置点的三间宅基地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并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2014715日,孙某、冯某又与郑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并以18万元将宅基地卖出。那么,犯罪嫌疑人孙某、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分歧意见

    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某、冯某构成何罪,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冯某构成诈骗罪,他们以非法占有财务为目的,先后从吴某、郑某处诈骗获取钱财43万元,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无效,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冯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签订合同时,宅基地所有权尚不属于孙某、冯某,但只要履行相关手续后,合同就会生效。故该案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 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冯某构成侵占罪。被害人吴某、郑某发现实情后都多次催要孙某、冯某还钱,但孙某、冯某却以宅基地有纠纷为由进行推诿,拒不退还宅基地转让款,且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欠债和消费。

三、个人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本案而言,两份合同都为《宅基地转让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类合同亦已成立,其本身不具违法性或违法性程度较低,全同不能生效是因为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等造成的,这些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这类合同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无疑义。

孙某、冯某对三间宅基地有优先购买权,如孙某、冯某不需要该预留的宅基地,可以在交清“三通一平”的相关费用后转让给他人。故该合同在签订时暂时无效,但可以在补正相关手续后成为有效合同。这两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

孙某、冯某为了非法获取巨额财物,先后和吴某、郑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利用合同实施诈骗,骗取对方财物43万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骗取财物后,主要用于偿还个人欠债及用于个人消费,孙某、冯某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确,且在对方知道受骗索要钱款时,仍不愿归还,进一步暴露了两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冯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赵梦娜 孟宏俊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