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15 22:10:39 阅读量:
作者:洋县人民法院槐树关法庭
近日,陕西洋县人民法院槐树关法庭受理一起赡养权纠纷案件,86岁高龄的原告刘某某生育有四子一女,老伴去世的早,现老人无人赡养,遂一纸诉状将子女们告上了法庭。
洋县人民法院槐树关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及社会影响,决定将此案开庭地点定在当事人家中:一者原告年龄大,且患有老年痴呆症,意识模糊,行动不便,在其住所开庭方便参与诉讼,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二者此类赡养纠纷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当事人家中开庭,便于村民参与旁听,以此达到教育警示作用,同时普及法律知识,宣扬法制意识。将普法与教育相融合。
此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若处理不当将致使子女间反目成仇。后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终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老人由其女赡养,其余四子分别支付赡养费与丧葬费。
可怜天下父母心,母亲将子女们诉至法庭实属迫不得已。《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赡养老人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