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01 19:14:00 阅读量:
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文章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贾新彦
罚金刑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刑法中大量罪名都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90多个罪名都规定了独立或附加适用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文占到60%以上,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也大量规定了罚金刑。近年来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刑的裁判日益增多,但罚金刑执行情况却差强人意,实际被执行人数和实际执行金额均处于较低水平。
一、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现状及原因
以洛南县为例,2013年元月至2016年6月,我县法院共判处涉及罚金刑案件206件364人,裁判金额454万余元,实际执行71件79人,占全部被判处罚金刑人数的21.7%,执行金额37万元,已执行金额占全部裁判金额的8.1%。针对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现状,我院刑罚执行监督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同洛南县人民法院沟通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从实际监督效果来看,并未推动罚金刑执行工作取得大的进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罚金刑重视程度不够。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重视生命刑、自由刑的执行,司法、执行、检察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而罚金刑执行方面的制度却少而笼统。被害人、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常常聚焦于罪犯是否被生效裁判剥夺了生命或者自由,如果罪犯的自由刑未被依法执行,曝光后往往会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而罚金刑的执行与否则鲜有人关心。罪犯亦对并处罚金刑有着思想上的抵触情绪,往往将主刑与罚金刑看做二选一的关系,如果自己的生命或者自由被剥夺,自己已经为犯罪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则不愿意再交纳罚金;如果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则大多数罪犯能如数交纳罚金。例如我县已经执行的70多件罚金刑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2、执行力量薄弱,执行机构缺位。面对案多人少这一长期影响司法机关的现状,罚金刑执行所需的司法资源被其他司法工作挤占,罚金刑执行多停留于审判阶段,很少进入执行程序。在刑事审判阶段,对于需要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审判人员一般会做被告人思想工作,促使其自觉交纳罚金,被告人自觉交纳罚金的,法院予以收缴,而大多数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罪犯,因其拒绝交纳,罚金刑又不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罚金刑一判了之。这种局面,并不是法院有意为之,而是因为司法资源紧张的无耐之举。以我县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公布后,县法院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讨论并部署刑事裁判涉财产案件执行工作,但面对执行局案多人少的现实和严峻的执行压力,最终决定还是将刑事涉财产案件积压于刑庭,导致大多数罚金刑案件不能有效执行。
3、罚金刑执行检察工作未有效开展。罚金刑执行检察作为刑罚执行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纳入检察机关业务范围,但由于法律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罚金刑执行又有区别于传统监禁刑执行的特点,不能套用监禁刑检察的方法来开展罚金刑检察工作,故而检察机关对罚金刑执行监督面临不少困难,难以有效开展。首先是获取罚金刑执行信息的渠道不畅。罚金刑从判决到执行都由法院进行,执行过程不告知检察机关,罚金是否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有无减免事由,检察机关均不得而知,监督也就无从谈起。其次是缺乏明确监督手段。罚金刑执行监督既要深入法院的执行过程了解案件情况,又要确定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还要查清被执行财产是否与第三人有关系,这都涉及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方式问题,目前法律均没有规定。再次是监督纠错机制不完善。对于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执行不力、违法执行等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以何种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效力如何,这同样是罚金刑执行检察的待解之题。最后监督力度有有待加强。随着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拓展,监所科不再只履行监所检察任务,而要面对日益繁重的各种刑罚执行检察任务,人力不足、结构老化矛盾亦影响罚金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强化罚金刑执行检察的对策和建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基础在于刑罚的准确全面执行。罚金刑裁判的普遍性与大量罚金刑案件未能实际执行的现状损害了刑法的尊严,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破坏了刑罚体系的完整性,阻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扭转这一局面,加大罚金刑执行检察力度,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1、切实改变不重视罚金刑的司法理念。罚金刑裁判执行率低,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思想上不重视,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从思想认识上入手。在全社会形成罚金刑执行与监禁刑执行同等重要的共识,促使立法、司法、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制度规定的完善,切实改变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窘境;促使司法资源流向罚金刑执行和监督部门,着力改善案多人少,执行、监督资源严重不足的现状;促使罪犯认识到罚金刑也是国家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自觉交纳罚金,是履行裁判内容,接受改造,认罪、悔罪的重要方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罚金刑执行的关注,促进舆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的监督,用社会的力量推动罚金刑执行工作健康发展。
2、及时获取司法文书,畅通监督渠道。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关,保障罚金刑依法执行是其重要职责。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需要从罚金刑执行的特点入手,着力做好执行检察工作。对罚金刑执行实行法律监督,首先应及时获得审判、执行立案、执行过程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这是开展罚金刑检察工作的前提。在现阶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法院沟通,确立暂行的涉罚金刑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机制,规定对涉罚金刑案件法院在裁判后应当向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副本,执行结束或者减免数额的,也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
3、建立覆盖罚金刑执行全程监督机制。刑罚执行监督部门应当贴合罚金刑执行的特点,制定针对案件资料移送、立案、执行、减免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办法。(1)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对涉及罚金刑执行的案件即时开设档案,开展日常性检察工作,督促法院按时进入执行程序。(2)对执行过程开展监督工作,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涉及的罪名、罚金刑金额、执行时间、是否自愿交纳等信息;涉及减、免罚金数额的,对减、免事由重点检察;涉及强制执行的,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重点检察。
4、全面收集执行信息,确保监督质量。信息收集是确保罚金刑执行工作依法开展,提升罚金刑执行检察效果的重要措施。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不仅要从法院获取案件执行的相关信息,更要拓展、畅通从第三方获得信息的渠道,特别是从被执行人、其他公民处获得信息,以使执行信息全面、真实。对于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相关人的控告、申诉,及时调查处理,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隐匿、转移财产妨碍罚金执行的,及时向法院反映。
5、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强化监督效果。对罚金刑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执行工作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会针对不同情况,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但因为法院收到文书后办理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往往监督效果不理想。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就是进一步明确法院对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办理方式。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理由成立的,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函告办理情况;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理由不成立不予办理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检察机关收到法院不予办理的情况说明后坚持自己意见的,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汇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