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15 23:05:03 阅读量:
一、量刑建议权概述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量刑建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的建议。量刑建议权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力。
(二)量刑建议权的属性
1、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
从本质上来说,量刑建议权并不具有终局性,它是检察机关依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请求法官对被告人进行制裁的权力。量刑建议并不等于最后的判决结果,不影响审判权的行使。它只是检察机关站在公诉人的位置上,对被告人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向法官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官完全自主掌握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采纳的程度,并代表审判机关行使对个案中的被告人量刑的最终决定权,所以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不具有实体判定权能,不能进行刑事最终处置。量刑建议对法官来说只是一种参考,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当然,也就不会出现所谓的量刑建议权“侵犯”法官量刑裁判权的情况。相反,量刑建议权的充分行使有益于法院正确行使权力,使裁决最大限度的接近公正。
2、量刑建议权是一种专属性质的法定职权
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使得公诉权的出现成为必然,公诉权包含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这是国家赋予其特有的权力和使命,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体现了国家的诉讼管理功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具有法定性和职权性的特征,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行使这种权力必然受到严格约束。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治发展的一道重要防线,在行使建议权时必须综合考虑全案的各种事实和情节,综合权衡,立足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求刑中较好地体现出国家的刑事政策,提出合理而慎重的量刑意见。
(三)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意义
1、有助于合理、正当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量刑建议权对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助于法官更加正确、高效的行使审判权,作出公正、科学、准确的判决。量刑建议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量刑建议有助于法官在量刑时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治安形势的影响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等;(2)量刑建议启动了量刑的多方参与机制,增强了量刑的互动性,使法官的量刑裁判成为多方“博弈”的结果;(3)量刑建议迫使法官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控方主张的重要部分,它将刑法过于宽泛的法定刑拘囿于相对狭小的空间,法官在判决书中如果超出量刑建议范围作出裁判,就必须分析论证,充分说明理由。
2、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
人民检察院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议权,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直接意义在于,它启动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不仅有助于提高量刑的透明度,而且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进一步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扩展了意见竞争的范围即量刑辩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正好给辩护方开拓了量刑方面的空间,辩护方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自然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对抗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上诉、申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目前我国被告人当中仍然有较高的上诉比例,这样不仅给被告人增加了诉讼负担,而且对我国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外,另一个原因就是目前判决书在量刑方面缺乏分析论证,被告人对自己所受刑罚缺乏知情权。如果检察机关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行使相应的辩护权,同时法庭注重强化在量刑方面的分析和说理论证,就会使被告人充分了解法院量刑之所以然,更好地就是否行使上诉权作出决定,有效地减少了被告人对上诉权的滥用,从而大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当前量刑建议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立法空白导致量刑建议权行使不均衡
量刑建议制度作为一项规范量刑程序的关键制度,从 1999 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基层法院尝试,各地也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量刑建议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了一定的模式。虽然2010年最高司法机关正式颁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国的量刑程序,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是从新颁布的两个法律文件来看,还是存在一些空白,不但缺乏量刑建议原则,而且也未规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这些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各地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时候没有规则可遵循或者自行制定规则,或者照搬其他地区的模式,规则的不完善不统一是各地量刑建议权行使方式各异、效果各异、成熟度各异的一大原因。
2、重视程度不足
长期以来,不少人员受传统办案理念、办案模式的影响,重追诉、轻保护的思想一直存在,认为只要所支持公诉的案件在定罪上得到法院支持就算完事了,以至于对被告人的量刑漠不关心。加之对量刑预期、监督的业务水平相对滞后,导致对量刑建议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甚至偏误,给量刑建议实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认为量刑建议会干涉法官的独立审判。
3、实践主动性不高
由于量刑结果通常是开庭审理后,在法院内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产生的,量刑活动多集中在法院的合议过程中,检察机关则集中力量在指控犯罪上,从而形成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在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后也难以立时得到扭转。从出庭支持公诉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量刑建议权或者被束之高阁,或者“不受重用”,公诉人在法庭上通常只对量刑适用法律条款提出意见或者仅就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而不对被告人应判处刑罚提出具体意见,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也不积极回应、答辩。法院的量刑结果只要是在法定幅度内,即不再追问是否符合从重、从轻。
三、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设想
由于我国法律对量刑建议的规定不具体,且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为了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应有作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量刑建议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依法建议原则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所要遵从的首要原则是依法建议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依法,既包括依据实体法,即根据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刑幅度、种类、以及刑罚裁量原则、裁量方法等”,也包括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2、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是指检察工作人员必须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据案件事实来为量刑建议。公正的含义是要求工作人员不能徇私枉法,不能有任何偏颇,这也是是司法最基本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员在公诉之时必须认真审视被告人及辩护方的意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3、宽严相济原则
宽严相济要求在做出量刑建议的时候,必须全面考虑从轻从重,加重减轻以及免除等各方面的量刑情节,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注重宽严的有机结合,以保证公正,并最终凸显刑罚的预防目的。
4、注重效果原则
量刑建议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制约,这种制约如果合理合法,则会保证量刑的科学性。但是若不当行使该项权力,则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在做出量刑建议之时,检察人员一定要慎重考量各方面的因素,以合理的方式提出,最终达到和谐的办案效果。
(二)量刑建议权行使的保障措施
1、在立法上对量刑建议权进行完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要想发挥量刑建议权的功效,必须在法律上对量刑建议权做出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本身含有的制度价值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只有将其纳入现行法律框架之内,在刑事基本法律上明确量刑建议权的基本地位,才能更好的去执行它并发挥它的功效。这里的刑事基本法律,主要指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的明确规定,造成了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量刑建议权之时无据可依,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关于量刑建议权合法性的争论。所以,我国立法应当对量刑建议权进行完善。
2、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
量刑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所做的对抗和争辩。赋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目的就是让检察官参与到量刑程序当中,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的同时,也让辩护方全面的参与到量刑程序,真正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结构,最终保障量刑程序的透明和量刑结果的公正。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保障辩护方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3、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在我国又被称作证据展示、证据公开等,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前,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的一种程序和机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已经有些关于证据公开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具备系统性,多半是零散的。证据展示对于量刑建议的最大意义是: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据,使定性问题明确化,从而确立量刑的前提,使检察机关庭前准备的量刑建议也会更趋合理,避免庭审中由于事实发生变化,量刑建议随意改动的情况出现,使庭审更为高效和有针对性。
4、建立量刑建议不采纳说明制度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种诉讼请求,量刑建议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为了彰显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价值,保障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际和有效运行,更好地解决和完善现行量刑建议改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实为必要之举。不采纳量刑建议说明制度是指审判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应在判决书中作出书面说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所陈述的不采纳理由不能成立,则可以据此提出抗诉,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便于操作,同时有利于检察机关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也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
5、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保证量刑建议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质量,必须加强对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力度。为此可以建立以下监督制度:第一,备案审查制。即公诉人应当将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其理由,及时报主管两道备案审查的制度。如果有关领导经过审查后,发现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不适当或不正确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二,量刑建议责任追究制。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工作纳入检察官考核范围,作为考核内容,如果发现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出入较大,且经过审查认为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理由的量刑建议及理由不正确或错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体现,在日益法治化的环境下,量刑建议权既是公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是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的博弈,不断推动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更加完善。
陕西省镇安县检察院 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