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绪波: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2-06 21:07:58 阅读量:

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文章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詹绪波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经济发展放缓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是各级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在此,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1、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习总书记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中央及高检院部署,毫不动摇的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2、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尽管民营经济的地位已被宪法从根本上确立,但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仍不宽松和健全。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监督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尽理想,盗窃、诈骗、侵占民营企业财产及向负责人敲诈勒索,甚至侵害其人身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等等。为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既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帮助、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不仅有利于发展个性化定制、提高劳动生产率,更是巨大的‘就业容纳器’。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80%以上的就业由民营企业提供,90%以上的新增就业由民营企业提供。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民间投资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不仅关系到经济发展大局,也直接关系到就业这一基本民生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的总体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

笔者认为,高检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全国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总体框架。在该意见的指引下,基层检察机关应结合县域经济实际及自身职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工作。

1、履行惩治和打击刑事犯罪职能,依法打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一方面,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秩序、敲诈勒索等犯罪。另一方面,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此外,应依法打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 结合办案尽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2、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理民营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诉,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保护民营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办案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预防调查、预防研究和预防建议制度,不断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3、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对使用刑事手段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的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4、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予以惩处,同时在办案中严格、规范、公正司法,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公给民营经济造成损害。一方面检察机关严格区分“七个界限”, 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发生。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六个严禁”,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

5、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加强法治宣传,营造服务民营经济氛围。检察机关应该与民营企业多沟通交流,了解民营企业的真正需求,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一方面是检察机关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或者不定期“下访”,倾听企业心声;另一方面是将民营企业“迎进来”,通过召开联席会或者座谈会的形式,征求民营企业的需求和建议。检察机关应结合 “举报宣传周”、“预防五进”等活动,通过发送宣传材料,举办法制报告会等活动,向民营企业及员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使民营企业能依法经营管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还应结合办案,帮助企业查找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依法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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