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 旭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人权救济机制,它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及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与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力息息相关,依法妥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用群众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我国法院、检察院等机构都分别设立了相应的信访机构处理相关的信访案件。此类案件被称之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一、涉法涉诉案件的现状特点
一是涉法涉诉案件较多,部分刑事案件解决起来难度较大。在现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 诉讼程序一般为矛盾纠纷处理的最后一关。法院在处理诸多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由于必须作出最后裁判, 必然会触及当事一方的利益。败诉一方如果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申诉而选择信访渠道解决, 就成为涉诉信访案件。刑事案件一般涉及人身伤害, 引起的社会矛盾更深, 不易解决,并且不同时期所适用的刑事政策不同会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差异。有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刑事政策处理没有错误,如果当事人不服当时的裁定,现在来寻求化解与赔偿之道, 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二是涉法涉诉上访主体多元化,案件涉及面较广。从涉法涉诉上访的主体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既有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上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争端,也有社会管理、公共职责、经济利益、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上访的内容越来越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由过去的人身伤害、合同纠纷和司法
赔偿为主,扩大到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占地补偿、企业改制、劳动合同、医疗纠纷等方面,处理工作更为复杂。
三是集体上访、群体上访显著增多,化解愈来愈难。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产生集群行为。部分涉法涉诉人员上访的态度越来越激烈,要求越来越高,甚至大大超出了诉求的范围,化解难度越来越大,接待人员稍有不慎,上访者就会在政府机关、法院大院大吵大闹。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非法集体上访、妨碍工作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信访形势更加严群体访呈上升趋势。对于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的, 当事人往往对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满; 而进入了司法程序, 单纯依靠法律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当事人也会产生意见引起上访。总体而言, 由于诉讼程序终局性的特点, 使得一般群体访案件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转化, 涉法涉诉群体访呈上升趋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应对经验策略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是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合理的涉法涉诉案件处置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公众的法治信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水平的途径之一,通过宣传教育,改变群众并消除“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越闹越解决”的心理状态。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一部分群体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 法律素质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他们不了解法律的要求,对法律的裁定不能认同;不了解违法的后果,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 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 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 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同时, 也有利于信访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全落实司法责任追究制, 完善机制和责任落实。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突破口, 进行责任倒查, 哪些案件是由于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认真造成的, 哪些是由于失职造成的, 哪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等等,对这些案件要依法作出认定, 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通过责任倒查, 增强相关责任人的法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强化案件处理初始阶段的质量。同时,通过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可以发现目前司法体系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的不足,通过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弥补其不足,使整个司法体系的运作更加公正、高效、权威。
三是实施司法救助,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很多案件当事人因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 同时缺乏社会保障, 生活无助, 当事人难以等待复杂的、周期较长的司法程序解决,为了眼前的生存与生活问题直接上访。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直接体现, 是关注民生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动用司法救助基金对维持原处理决定上访户实施救助的过程中,要注意司法救助与案件实体处理相分离,只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在法律和政策的大框架下救助,不是变相改变案件性质。此外救助的资金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核,既要公正公平,又要提高效率确保及时有效,不能因此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也不能让恶意上访者非法获利。力争在保障上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信访法律体系, 依法妥善处理非正常上访问题。目前, 信访部门的职能、定位以及与其他纠纷调处机构的关系法律上还不很明确, 信访法律体系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理,信访条例虽然对6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 但由于信访条例立法权限所限, 未能对制裁措施与手段作出详细规定, 使得制裁非正常上访依据不足、打击力度不够。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 有时还涉及犯罪的刑罚处罚, 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作出规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难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只有这类法律及时出台, 并与现有的治安处罚与刑罚规定相互衔接配套,才能实现有效覆盖与有力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