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30 14:28:59 阅读量: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小型面包车在繁华街头相撞,原因没有别的,就是两个司机醉酒驾驶机动车惹的祸。日前,两人都因危险驾驶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
2015年9月一天深夜,米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洛川县府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工商银行十字处与前方同方向同样为酒后驾驶的文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后,交警部门对米某、文某进行了血醇检验,米某血醇浓度202.70mgml为文某血醇浓度为185.93mgml,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
(陕西洛川县检察院 温建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