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4 10:36:35 阅读量:
根据高检院、省院和市院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现状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要求进一步摸清检察官员额制和大部制改革后各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新形势下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路措施,我院于近日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司法改革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置和队伍建设基本情况:设置民事行政检察科1个,编制2人,科室现有人员2人,其中1名科长为检察员,1名干警为助检员。目前科室只有1名干警,科长被抽调常年下乡驻村精准扶贫,与科室业务全部脱钩,当前正在进行检察改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尚未变动,由于科室只有1名干警,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致使民行检察业务开展不平衡,甚至有些办案业务出现了空白。而我县拥有人口30余万,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经济社会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现有科室编制干警人员已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行检察工作的形势需要。日趋繁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任务与严重短缺的警力之间矛盾较为突出,工作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特别是在办案程序上难以保证2名干警,经常到别的科室去借干警来配合调查取证、调阅案卷和送达法律文书等业务,别的科室的干警也有自己的业务,而大量的工作仅靠1名民行检察干警来完成,因此只能把时间的工作先干完,其余的工作只好向后放一放,致使有些工作甚至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办案不平衡甚至出现空白,更显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开展不力。
二、目前我院司法改革尚未结束,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未发生变化,还是司改前的干警在本部门工作, 2名现有干警均为大专学历,1名干警年龄在40至49岁,另一名干警年龄在50岁以上,2名现有干警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时间均在7-10年之间。
三、司法改革后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1、原有的民行检察干警均未入额,而且民行科科长被抽调常年下乡驻村精准扶贫,与科室业务全部脱钩,科室只有一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特别是当前的民行检察工作,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修改,虽然拓宽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监督范围,但案源匮乏却使办案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少,依职权很难发现案件线索,为了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渠道,仅仅依靠以往坐在办公室等待申请人来申请案件已不适应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民行检察干警就要走出去积极寻找案件线索,走访群众、民行检察联络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同时要去法院调阅民商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案卷,去行政机关调阅行政执法案卷,从中发现民行检察案件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审查后,有的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勘察现场和送达法律文书等办案业务,而现有干警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目前民事行政检察机关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各年龄段人员分布不合理现象较为严重。如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干警2人当中,其中40岁以下人员为0, 41岁至49岁人员1人, 50岁以上人员1人。检察官队伍相对老化,各个年龄段分布不够均衡,40岁以下年轻人员为0,41岁至49岁这一年富力强年龄结构段人员偏少,有一定的断层风险。
3、教育培训形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检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业务信息化进程加快推进,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其他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尽管各级民事行政检察机关都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干警教育培训力度,但客观的讲,目前检察机关对民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大多习惯于上级安排,按部就班,主动性、创造性不够,对工作的能力素质提升有限,工作视野也很难得到扩展,这些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同时,对于基层民行检察机关而言,由于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很难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导致部分干警对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多,措施不力;部分干警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干警感到工作很吃力,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提高以及民行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都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四、加强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1、提升人员配备专业化水平。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复杂,建议选择一批具有深厚法学背景, 熟练掌握民商事等相关法律知识,理论功底深厚的人才,业务能力水平较高,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检察干警配备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迅速进入办案角色,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增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
2、提升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专业理论素养,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学习民商事法律法规,为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一是采用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强经常性的民行检察业务学习;二是我国法律具有与时俱进性,在民商事法律内容被修改时, 着力加强岗位练兵、以赛代训、及时举办讲座、发放修改后的法律文本和解释手册等方法组织办案人员集中学习民商事和民事行政检察有关法律知识,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形成钻研民行检察业务的氛围,增强民行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履职能力,打造一支能监督、敢监督、善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队伍。三是举办经验交流会,学习先进典型的办案经验和做法,开阔民行检察工作视野,促进民行检察工作进一步提高;四是鼓励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有计划地培养专家型人才。
3、提高领导认识,统一思想。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一项重要议事日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查处职务犯罪、反渎、公诉和预防等工作放在同等的位置,不能重刑轻民,在人员配备、提拔干部、提高待遇、评优树模、检察官入额等方面要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倾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稳定,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有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陕西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