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检察工作中所遇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3 12:02:40 阅读量:

    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监督力度不断提升,为检察工作稳步推进带来良好契机和发展机遇,但是也存在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交付执行难、部门之间工作配合不到位等。最终影响刑事诉讼任务和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在在押人员和群众中造成了政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一、交付执行难

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问题的存在,大多因为交付执行环节出现问题。一方面,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在被执行刑罚前,需要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监狱投劳,能否交付执行要等监狱管理局审批。鉴于各地监狱关押罪犯数量和监狱规模的不同,省监狱管理局给各地市监管部门每月分配一定数量的投劳名额、各地市级监管部门再根据本市范围内本月需投劳人数把名额分配给各县级监管部门,每月投劳一次。受此投劳名额的限制,有时候看守所该月需投劳人数远远超过上级分配的名额而导致罪犯滞留看守所,等待下一个月的审批及名额分配,长期下来积少成多,便导致违法留所服刑问题。另一方面,监狱拒收罪犯的返滞问题。当前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大多有出资企业,可能为了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又不出具书面理由。看守所对这类罪犯从办理投劳手续到投劳没有结果,耗时耗力不说,还憋了一肚子闷气。对于返遣后的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法院认为这是交付执行环节的问题与己无关,各单位在此问题上各持己见、推诿扯皮,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出现返遣罪犯违法留所服刑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二、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原因

1、受投劳审批制的制约,加之看守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困难等问题,基本采取集中交付的方法,每月一次,使一些需要投劳的罪犯不能在一个月内交付执行。监所检察部门监督时,看守所讨价还价,讲种种困难和条件,使监所检察人员感到很为难。

2、监狱或出于规避风险、或出于减轻工作负担考虑,对年龄较大或有病的罪犯不予接受并不书面说明理由,使这部分已决犯长期滞留在看守所,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迫使让看守所承担起该罪犯的监管任务。《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时,相关法律文书文件齐全的,应当予以收监。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实践中检察机关缺少具体有效的监督手段也是造成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一个原因。驻所检察人员对应投劳未投劳的罪犯只能提出纠正建议,对看守所以各种理由无法投劳或监狱拒收的违法行为缺少具体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

4、驻所检察室在罪犯送监执行监督中面临困难。一是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监督不对等,由于驻所检察室在规格上低于看守所,加之部分公安干警因循守旧、权力意识浓重,对检察室的意见建议不够重视甚至抵触情绪严重、工作配合差,更谈不上做到跨地域的监督。二是对于跨地域送监存在的困难,驻所检察室要层报上级院监所部门,工作协调上存在滞后性。三是监督工作缺乏协作机制,跨地域的驻所检察室对本地看守所在送监执行方面存在的监督难问题缺乏与接收地驻监狱检察室沟通协作的机会。

三、解决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对策

违法留所服刑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有关部门不认真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所致。解决这一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学习,各政法部门要熟练掌握执法、司法工作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工作实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2、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刑罚执行活动中出现的违法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3、完善罪犯送监执行监督协作机制。上下级驻所检察室、跨地域的平级驻所检察室要建立送监执行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建立重点问题报备制度,对于存在的老问题要及时报送上级检察院,借助上级院的力量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

 

作者: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张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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