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清涧县检察院公诉科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8 19:58:18 阅读量:

 清涧县检察院公诉科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全面履行审查起诉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案件证据关, 精细审查,发挥审查起诉环节检察监督作用,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力度。

统筹规划,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机制。针对部分案件录音录像显示内容与笔录制作不一致、侦查讯问存在诱供等情形,通过细化受理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三个审查环节落实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职能,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该讯问笔录不作为证据使用。

推行审查报告改革,排查证据死角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案件审查报告中的证据撰写顺序,要求承办人先摘抄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再摘抄证人证言,最后摘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引导承办人首先审查客观性证据,形成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倒逼机制。同时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模版,要求承办人必须针对侦查行为有无违法问题进行讯问,敦促承办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深度挖掘犯罪事实和案件疑点,保障讯问笔录具有证明力。

收集证据中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合法性影响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例如在张某某盗窃案、白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等案件中,由于基层派出所民警对办理刑事案件业务不熟,具有办案资格的干警人员少,所以在取证各个环节存在不少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存在见证人无签字、办案人员签字不全、不同地点交叉询问、讯问等问题,此类问题一经审查出坚决排除。并对侦查机关程序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整改,使近期移送的案件中此类问题明显减少。

全程负责,重视诉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诉求。无论案件是否起诉,承办人都要以对案件事实高度负责之心态依法核查非法证据排除线索,不能因为犯罪事实已认定,就不予理会。

作者:王晓路  单位:清涧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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