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03 18:09:05 阅读量: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为进一步提升民行检察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2013年以来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一、基层院办理民行监督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民行检察监督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特别是在受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上,2013年以来仍是一片空白,在案件来源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1、监督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从内部看,我院民行科与院内其他科室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从外部看,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够了解,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老百姓甚至包括一些部门和单位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监督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职权,一些诉讼当事人更不知道打输了官司还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监督。另外,民行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民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上,2013年以来办理此类案件仍是一片空白。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客观原因上,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将检察监督置于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环节之后,这一前置条件势意味着法院先纠错,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明显减少;二是外部原因,从我县近年来法院判决的情况看,法院几乎90%的民事案件均已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在调解过程中即使有违法情形, 双方当事人对外不声张,仅从卷宗很难看出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有违法情形,只有近10%的民事案件进行判决,而这判决近10%的民事案件大多都是离婚案件,而且当事人还要上诉,何况上诉判决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还受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前置条件的限制,从而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明显减少。
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差距。民事行政检察干警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方式和措施比较单一。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力度不够,民事执行、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等新职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履行,民行检察人员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规范执法的意识不到位,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而使案件受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监督水平不高。我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干警人员不足,民行检察干警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灵活应变能力不强,积极学习不够,加之民事检察案源匮乏,导致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经验不足,法律监督水平不高。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法官的人数是我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数的好几倍,而且科室分工很细,有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和执行局,他们常年办理和执行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而我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人员,每年办理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和法院办理的民商事案件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在办案水平上和法院法官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提升民行监督能力的几点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改善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院党组应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常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切实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民行检察干警应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新执法理念,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发展的重要途径。
2、充分发挥职能,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民行检察部门应全面履行修改后民诉法赋予的监督职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手段,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构建多元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格局。突出监督重点,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公益诉讼方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力争有大的突破和创新。
3、强化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4、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重点培训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二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干部,努力增强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和使命感,强化办案技能和业务能力知识培训,培养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行家能手。
5、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一是和院内的反贪、反渎和公诉等科室加强联系和沟通,实行案件协作配合和移送机制。二是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协调和配合。人民法院要进一步理解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律监督,对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再审和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三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所的联系,努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案源,保持良好的办案态势。(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