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安:浅析挪用公款罪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20 14:53:32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135月,镇安县永乐镇政府在考察栗湾村搬迁点时安排包抓栗湾村的永乐镇统计干部韦某某负责栗湾村和樊里村的移民搬迁筹建工作,并对有搬迁意愿的搬迁户预收部分移民搬迁款。栗湾村的移民搬迁户搬迁款由栗湾村会计姚某某负责收取,樊里村的移民搬迁户搬迁款由韦某某负责收取。20135月韦某某向樊里村13户村民共收取移民搬迁款32万元。后樊里村移民搬迁点项目未被通过,永乐镇政府就要求姚某某、韦某某把收取的移民搬迁款退还给村民。期间韦某某将收取的移民搬迁款20万元在村民的要求下退还,其余12万元用于赌博后无力给村民退还。

检察官说法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诸多案例中,我们以韦某某挪用公款案为例,展开分析。

一、案件的成因

韦某某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从染上赌博恶习逐渐发展到擅自挪用公款,性质十分恶劣,影响及其重大。详细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个人理想信念动摇。

本案中被告人韦某某是一名有着3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由于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沾染上了赌博恶习,导致个人理想信念动摇,三观扭曲,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置党的教育培养于不顾,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共产党员和党性原则的事,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从此踏上了不归路,不仅毁了自己,而且毁了家庭,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二)              单位监管缺失。

韦某某挪用公款一案,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以外,其所在单位在客观反方面也存在监督、管理的缺失。一是党风廉政教育落实不到位。单位忽视了对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忽视了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特别是对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践行群众路线以及“三严三实”的教育,造成个别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出现动摇,甚至扭曲。二是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韦某某所在单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但在实践中,单位在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使得韦某某能够不经过审批就私自将上缴的移民搬迁款挪用于赌博。三是“两个责任”落实不具体。在“两个责任”的落实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热、中温、下凉,落实力度层层递减、传导压力层层递减。

二、建议和对策

(一)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全面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 一是强化进取服务意识。积极开展集中学习,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保持政治坚定、信念牢固、工作进取、情趣高尚,切实改进干部职工思想上存在的信念不坚、政治糊涂之风、工作慵懒之风。 二是强化规矩守法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做到党内法规不触犯,国家法律不逾越时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三是强化纪律责任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规定,严格执行党纪铁规,对违纪违规实行“零容忍”,确保队伍高度稳定、纪律严明、集中统一。

(二)强化单位管理制度。“前车之辙,后车之鉴”。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也发现了韦某某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还需要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和建章立制来不断完善和健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财的不当流失,真正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是完善单位财经制度。尤其是要严格财经纪律的各项制度,坚决取缔各类“小金库”,绝不容许“硕鼠”现象的存在。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合单位实际的财务制度,凡是涉农资金均要做好会计账目,绝不允许包村干部私自收取现金、收账不入账现象存在。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单位的“两个责任”要落实,坚持主体分明,责任明确,查摆问题导向,坚持一查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责任追究到哪里。党员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正确行使组织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辜负组织和人民的重托,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三)强化执纪问责机制。韦某某挪用公款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非法挪用的财物数额是决定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数额越大,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就越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吸取此案的教训,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结合此案教训及中省市县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至少要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定期分析研判和廉政谈话制度。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组织对分管部门和党员干部开展一次廉政风险情况分析研判,每半年对分管部门和党员干部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各站所(办)领导要对每位干部进行“一对一”的谈话提醒,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者,做到主动约谈、及时提醒、教育诫勉,防止小错误酿成大问题,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要对分管部门和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站所(办)领导对单位开展常态性检查,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提醒更要加强。通过监督检查,听到反映就及时过问,发现情况就认真处理,根据事实综合使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手段,抓早抓小,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一种常态,使逾矩者初露端倪就受到警醒,使违纪者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三是做到有总结、有制度。结合干部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的内容,组织干部认真撰写述廉报告;随时分析问题的成因、特点、规律等,主动思考应对措施,形成经验文章或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通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力争实现减少干部一般违纪问题的发生,防止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杜绝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大目标”。

针对一些党员干部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反腐没有休止符的思想,始终牢记习总书记“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伤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四句话。

作者:成传东 王鹏  陕西镇安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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