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家政工人的权益保护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19 18:03:06 阅读量:

 陕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 旭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政服务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使得中国家政服务行业迅速发展,但是,在家政服务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缺乏这方面有效的法律保护和调整,家政工人的权益保护难以落实,我国对于家政工人相关问题的解决与探究还严重缺失不足,难以满足家政工人的需要。      

一、家政工人的概述

家政工人,国家职业标准定义为: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及老人和病人等,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社会文化环境的变迁,催生了家务劳动社会化和家政服务的产业化。中国家庭服务协会认为:“凡以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涵盖以家庭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消费需求相关联的,所以盈利和非盈利的活动。”均为家庭服务业的内容。笔者认为家政工人是指为了满足雇主需要,劳动者付出劳动性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性报酬的主要从事管理以及为家庭提供精神和物质性活动的职业。

二、我国家政工人权益的保护现状

1、家政工人的合同签约率低,或多为格式合同。虽然目前在我国家政服务行业除了“员工式”之外,其他模式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是家政工人作为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无疑是目前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家政工人大多受教育程度有限,维权意识淡薄,不知道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家政服务行业签订率很低。家政工人多是以下岗员工和农村妇女为主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合同的签订也存在并未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另外,合同内容也多为家政公司或雇主拟定,损害家政工人权益的格式条款普遍存在。

2、工作时间长,工作内容繁重,休息休假无保障。家政市场上的家政工人一般分为钟点工和常驻型家政工,无论哪一种工作内容都非常繁重,特别是常驻型家政工,工作地点与休息地点高度重合工作时间长并且不固定。在休假方面,几乎一半的家政工人一个月只有两天休假,明显低于法定休假标准,法定节假日依旧在工作的是普遍现象,且大多数得不到加班费和双薪报酬。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繁重的工作内容也要求家政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精灵与体力额,而对于他们来讲具有休养生息作用的休息休假却在繁重冗长的劳动之后得不到保障,对家政工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效率是极为不利的。

3、收入低, 社会保障缺位难以全面落实。大多数家政工人从事着繁忙的工作,收入却很低接近于城市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除了下岗职工外,大多数家政工人属于农村外来人员,却因为家政服务行业不属于正规就业,无法享受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家政工在工作中面临的工伤、医疗、失业风险均没有国家立法给予保护,由于家政行业一直以来就不属于一个体面的职业,由于其就业的不正规性,使其始终难以进入社会保险之中,也就是说,家政工一旦面临年老、疾病、意外伤害,其生活是得不到保障的。缺乏福利待遇、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是对家政工生存状况的极大威胁。

4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