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谩骂民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19 11:25:02 阅读量:

 一、案情简介

20166月,郑某、文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再次到烧烤店喝酒。后二人借故与店主发生纠纷,围观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郑、文不听劝阻,谩骂、推搡民警。民警在强制带离过程中,文某动手将民警打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属妨害公务罪的共犯。

三、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郑某与文某无共同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二人在案发前饮酒并处于醉酒状态,在醉酒状态下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指控郑某犯罪缺乏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第二、无证据表明郑某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现有证据证实郑某有谩骂、推搡警察行为,但达不到刑法所规定的暴力、威胁程度。将谩骂、推搡行为评价为暴力、威胁方法显然扩大了法条的文义范围。第三、轻微伤是文某个人行为造成的。案发时郑某并未参与殴打,无共同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行为,轻微伤结果与郑某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郑某不应承担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方亮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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