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解释》发布对贪污贿赂案件 初查工作的影响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29 13:23:09 阅读量: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吴鹏

 

2015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20164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解释》的发布,对基层检察院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调查的司法活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前置环节,也是立案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自侦部门在获取线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分析、鉴别、查询、核实所进行的必要调查活动。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标准的提高,给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下面笔者就《解释》的发布对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影响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解释》虽然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但并非对3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解释》规定情形一是对贪污罪规定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关于受贿罪从重处罚情形,除贪污罪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第(二)至(六)项以外,还增加规定了三项,即(一)多次索贿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对同一请托人索贿三次以上,也包括对不同请托人,累计三次以上。(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受贿者与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理应从严惩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处理好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和情节的关系,不得擅自提高定罪标准,有案不立;也不得擅自降低标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对于未达到《解释》规定数额标准的举报线索,也应当依法受理,只要经初查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标准的,就应当立案。

二、分析线索,抓住重点

在反贪案件初查工作中,对各种的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的同时需要抓住重点,从中寻找出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举报内容只有只言片语,反映事物表象、具体事实不够完备的匿名举报,难以找到知情人,具体情况和举报动机难以确定,应认真分析和评估案件线索的来源及可靠性,以确定初查工作的侧重点。对于举报内容复杂丰富,尤其是来人举报或实名举报,从举报内容上看,犯罪问题看上去相当严重,但是细查起来,很多问题又查无实据,单从线索和举报材料上很难发现问题和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线索,要慎重对待,既要相信犯罪问题的存在和严重性,又不可过分依赖材料。另外特别要注意犯罪数额及涉及款项,要从举报内容入手,把材料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类,找准切入点开展初查。

三、周密计划,严格保密

初查作为立案前的一项准备工作,制定周密计划是初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制定周密计划既要有利于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又要防止和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初查工作既要按既定的计划进行,又要在拟定主要方向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做出应对。反贪干警要有成案意识和极强的观察分析能力,坚持客观分析、理性思考,克服先入为主,避免以偏概全。特别是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由于举报人法律知识的局限,对问题的定性难免有偏差。这时候就要全面分析,尽量收集材料,认真开展初查,不打无准备之仗,更不能盲目接触被调查对象。保密是初查工作的生命线,初查若暴露了调查策略、意图,采取的措施、手段就失去了工作的主动权,就很难发现犯罪事实。因此,初查阶段应以秘密调查取证方式为主,即使公开调查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同时,调查询问应讲究策略,用语要讲究严肃性、通俗性、准确性,并对证人予以鼓励,注意保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运用技巧,确保实效

在反贪案件初查工作中,运用技巧对于突破案件有较大作用。在询问知情人、证人时要运用语言技巧,使其了解配合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使其主动提供案件有关的情况。在案件初查工作中,不要仅仅局限于材料表面,需要办案人发挥敏锐性和判断力,拓展挖掘,扩大案件线索的实效价值。在初查方法上,积极探索,寻找规律,摸索新方法,努力提高初查成案率。现代科技手段在侦破案件中,日益发挥出强大作用。因此,要注重现代科技手段的合法运用,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巧妙运用科技手段开展初查工作。积极探索开展行业初查活动,全面调查分析某一行业、部门职能运作情况和贪污贿赂犯罪特点、规律,主动发现线索、确定重点调查对象。新形势下反贪案件的初查工作,需要运用技巧,努力侦破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注重细节,提高能力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往往以保护改革、支持发展的幌子,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腐败行为,甚至与黑社会沆瀣一气,为黑恶势力充当后台和“保护伞”,此外,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政策、法规的暂时不配套,采取内外联手、相互渗透等不易被人察觉的手法进行不法活动,使贪污贿赂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反贪干警在初查过程中不注意细微之处是很难发现的。因此,细节决定反贪工作初查的成败,认真琢磨每一个线索、每一个证据、每一次询问,一定能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初查中在注意细节的同时,侦查人员还应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增强能力培训、加强经验交流、丰富知识层次,从而在初查活动中避免出现不敢查、不会查和应查不查、查而不透等问题,切实提高反贪工作人员的初查实战能力,同时加强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需要。

  六、把握时机,以快取胜

在反贪案件初查工作中,机会转瞬即逝,案件一进入初查阶段,就要根据案件特点快速初查,绝不给调查对象留下潜逃、毁灭罪证、串供的任何机会。初查中,一定要有紧迫感,做到快速初查,提高办案效率,绝不能给说情者和犯罪嫌疑人以说情和喘息的机会。只有把握时机,抢抓了时间,获得了证据,才能使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初查中,要做到集中力量协同作战,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对被调查对象的询问、知情人的询问、获取相关书证等工作要同步进行、平行推进,迅速及时地分割取证,以防串供、串证和毁灭证据等问题的发生。在初查时要树立侦查意识,坚持询问证人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及时锁定证据,防止无效取证。对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初查线索,要有长期经营的意识,一旦发现线索,要果断立案,确保办案实效。

反贪干警在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中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认真地履行职责,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水平,提高案件线索初查成果,不断地提升案件线索初查的成案率,更好的适应《解释》发布对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影响,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检察机关的反腐倡廉的职责,加强反腐败工作,加大惩处腐败犯罪的力度,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为国家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保驾护航。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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