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后提请检察院批捕的案件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22 17:43:24 阅读量:

     陕西省岐山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秦某驾车撞伤被害人李某的案件,看似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可是收案人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已超期羁押2天,公安机关才送至检察院提请批捕。对于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该如何处理,浅析如下: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否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只有一条,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按照公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就不能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不管什么情况,只要不符合《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不予受理。此案检察机关受理后剩余的审查批捕期限仅剩余5天,虽然办案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但这种隐性的超期羁押仍然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隐性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 

隐性超期羁押主要是指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为了弥补办案期限上的不足,利用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违规操作从而为超期羁押披上“合法的外衣”。公检法相互“借用”办案期限从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来看并不超期,但实质上是通过违规操作来完成的,从根本上讲仍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隐性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 

1、羁押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可以延长期限的情形其用语都相对模糊,对于案情重大、交通不便、涉及面广等,究竟何为案情重大,交通不便、涉及面广到什么程度界定不明确,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侦查机关明知侦查期限届满,仍以涉及面广等一些原因延长,导致侦查机关滥用手中的侦查权延长羁押期限。这种形式合法,实质仍是一种非法超期羁押,这也是造成久押不决的成因。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往往把“实体公正”作为司法唯一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只有实现了程序公正,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实体公正。 

三、对于解决隐性超期羁押问题的建议。 

1、完善相关刑事羁押的立法规定。 

对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的概念,通过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排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模糊规定,避免侦查机关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利用职权延期羁押,变相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确立羁押、羁押延期的请求权和审批权相分离原则。 

现今这种“自审自批”的形式正是侦查机关滥用条款等隐性超期羁押情况的根本所在。要加强监督制约,审批权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行使,改变以前只简单备案的这种事后审查方式,使检察机关有效的实施侦查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使得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应追究司法人员法律责任。 

3、加强事前预防超期羁押的工作。 

建立事前监督机制,对于确需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要提前报相关部门申请延长,办理相关延长的审批手续,避免超期后移送审查批捕或移送起诉,造成不必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切实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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