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08 16:28:26 阅读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其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并开始在全国开展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从目前试点情况看,此次改革是一次全面、深入的改革,对基层检察院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也对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检察改革对基层院党建工作带来的新问题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使基层检察院党建队伍出现新变化。
长期以来,基层院党建部门负责人多数是来自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因他们精通业务、素质过硬被提拔到有级别的政治、纪检和总支(支部)岗位上。此次检察改革试点中,将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入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较高的待遇对长期工作在基层的检察人员的吸引,加之检察行政人员过渡期后无检察津贴和停发检察服装的说法,更是让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对党建岗位产生了抛弃和离开的想法。没有离开的人员,多数是年纪较大的没有入额想法的人、没有纳入政法编制的人员和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具有丰富业务和党建经验的人的离开,给基层院党建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
(二)入额检察官担任支部负责人,抓党建能否适应新形势下党建工作要求。
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党务干部队伍不专业,党务干部兼职多、专职少、年龄偏大的问题,支部书记都是兼职,对党务工作疲于应付;缺乏必要的培训导致有的党务工作者自身履行党建工作的能力不强,难以胜任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需要;还有一些党务工作者常常认为党务工作是务虚工作,也是额外的负担,导致工作不上位,效果不明显。检察体制改革后,要求入额检察官必须在检察业务部门亲自办案,而随着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基层院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党建工作任务也更繁重,在这种新形势下,入额检察官担任支部负责人,其从个人素质到工作时间、精力的分配上能否胜任,值得我们思考。入额检察官担任支部负责人,有可能会因为其个人素质或工作时间分配不过来等原因而导致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活动次数少,间隔时间长,组织生活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不能很好的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分散,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分散,各党建相关部门抓党建工作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导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党建合力。就目前情况来看,各基层院的党建工作主要由党总支、政工科或纪检组来抓,这几个部门抓党建工作侧重点不同,政工科主要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动员工作,纪检组主要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而党总支抓其他党建工作,这就会导致各部门在抓党建工作时会出现重复工作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各部门党建载体收集混乱,不利于基层院的党建工作的开展。
(四)上级院党组织和同级政法委对基层院党建工作的领导松散。
长期以来,上级院党组织和同级政法委对基层院党建工作缺乏持续的、有效的、具体的领导。从上下级关系上来说,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这个领导应该是全方位的领导,但长期以来,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具体业务的领导上,对于下级院党建工作的领导松散,这就很容易导致基层院的党建工作因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而不能更好、更有效的开展,基层院的党建工作难以形成自己的特色,难以出亮点。从政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角度来说,同级政法委应该要对基层院的党建工作直接领导,突出政法机关党建的特色。但是此次检察体制改革后,基层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后,很多人认为市县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可能削弱,对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可能更加松散,如果上级院党组织不加强对基层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基层院党建工作可能会更加不好开展,这是现在基层党建工作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对于加强基层院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引导,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切身利益,吸引优秀的人才投入党建工作。
首先,加强对党建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提升党建工作人员的荣誉感,从其切身利益出发,统筹兼顾,确保国家检察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不动摇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各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调动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积极性;其次,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党建工作人员的素质,改变目前党建工作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现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干劲十足的党建工作队伍。最后,要正确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要为党建工作人员设计好相应的职业发展道路,确保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对支部负责人的培训,保障支部书记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抓党建工作。
党支部是党建工作的桥头堡,各支部书记是基层院党建工作的重要角色,因此基层院首先要加强对支部负责人的培训,提升其党建工作能力和素质。其次,在此次的检察体制改革中,应该统筹考虑党支部负责人在党建岗位和入额检察官之间选择的矛盾,应该考虑入额检察官作为党建负责人能否适应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要求,可以考虑在基层院各支部设立专职支部书记,以更好的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统筹协调基层院党建工作的分工与合作,形成党建合力,促进党建工作更好开展。
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要进行统筹协调,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现状,明确各个部门之间分工与合作,厘清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部门任务明确、各司其职,提升党建工作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上级检察院党组织和同级政法委要加强对基层院党建工作的领导
从检察体制改革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院人财物统一省级管理之后,关于同级政法委的职能是否会削弱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态度都很明确。孟建柱同志就曾多次强调:“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后,市县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市县法院检察院党组仍要向同级党委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管政法原则落到实处。”这就确定了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仍然是受同级政法委的领导。但是对于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党建工作的领导作用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要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关系,上级院要加强对基层院党建工作的领导职能,从而为基层院党建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引起大家对党建工作重视。上级院应该发挥组织上和资源上的优势,多组织基层院的党建工作人员参加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基层院党建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了解其他一些先进地区好的党建经验与做法,不断提高基层院党建水平;组织各个基层院党建工作人员交流,通过各个基层院党建工作人员的交流,分享各自的党建经验,提出各自存在的问题,通过分享交流提升基层检察院整体的党建水平。
作者: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马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