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30 10:59:59 阅读量:
近年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不断规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高检察监督质量,为对案件的接收、分配、审查、审批、法律文书发送、归档等环节不断使其规范法律法规,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坚持实行个人承办、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批准的制度。承办人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科务会讨论后,对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撰写成审查报终结告,并经分管副检察长进行审批,提出处理意见,最后方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同时,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接收控告申诉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到案件后,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办案系统将案件分配给具体的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撰写出审查终结报告,将案件材料报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在办案期限上,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受理当事人申请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张峰/镇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