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12 18:56:54 阅读量:
近年来,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综合采取提前介入侦查、认真阅卷、主动沟通等措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质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建立案件协商制度。该院经与公安机关商定,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通过前移介入关口,采取听取侦查人员汇报案情,先行熟悉案件事实和了解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情况,然后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专题研究会议,就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侦查方向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通过前移介入时间,有效避免了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因为侦查时机错失、现场毁灭、证据收集不及时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为查明案件事实,完善证据收集提供了契机。
仔细阅卷,重点把握证据的内在统一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要求承办人认真阅卷,在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把握各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与统一性,尤其要重点论证在缺少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的各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审查能否在缺少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使得现有证据达到证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要求承办人重点分析被告人供述内容,不放过对被告人供述的任何细微之处的审查,力争找出其供述内容的内在矛盾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加以揭露,以证明其供述内容的不可信,从而增强对其指控的力度。
认真听取辩方意见。要求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认真记录其有罪陈述和无罪陈述的辩护,对案情疑难复杂的,主动与辩护律师沟通,就案件的证据情况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主动向辩护律师进行证据开示,认真听取辩护意见,正确评估起诉风险。
主动沟通,与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在审判阶段,该院建立起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就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与法院反馈机制。在开庭前,要求承办人认真听取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所提出的疑问,对于能在庭前会议中予以解答的要求承办人先予以解答,不能解答的,在开庭审判中通过质证的方式重点予以解答。庭审后,该院还要求承办人继续听取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采信所提出的意见和看法,并有针对性地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分歧提出意见和看法,通过交换意见,达到澄清案件事实、增进共识、减少分歧的目的,为法院判决奠定基础。
(安康市石泉县检察院 刘大新)